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此次修订能够有效应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本企业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通过本预案的实施,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 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06〕24号,2008年3月28日发布);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办发〔2024〕5号,2025年1月8日起施行);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务院,国办函〔2014〕119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 第14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3)《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应急〔2018〕8号、2018年1月31日发布);
(14)《关于印发〈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应急〔2019〕17号,2019年3月19日发布);
(15)《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 第74号,2016年12月12日发布);
(16)《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卫监督发〔2005〕272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69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6号令,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4)《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 20581-2006);
(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23);
(6)《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599-2015);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
(10)《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29号,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11)《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1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14)《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1.2.3地方性法律、法规
(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市环保局关于做好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津环保应[2015]40号,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6)《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规〔2021〕1号,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
(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22〕1号,2022年1月21日发布);
(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24〕38号,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1.2.4 其它文件
(1)《中海油(天津)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
(2)《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
(3)其它相关资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厂区主要包括提升泵房、鼓风机房、脱泥间、加药间、臭氧发生间、螺杆泵房、V型滤池间、中间水池间、紫外消毒、光氧除臭间、危废暂存间、办公楼等,总占地面积为22100m2,总建筑面积为2204.5m2。
1.4 工作原则
环境突发事件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全体成员分工负责,运转协调有序,反应快速、高效,处置合法、规范,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影响,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可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岗位责任人可进行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做好事故预防、预警和预报工作。定期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做好社会宣传,提高周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意识。
(4)快速响应,科学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强的突发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快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中海油(天津)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厂应急预案
2、中海油(天津)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预案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