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对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避免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加强企业与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本公司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通过本预案的实施,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修订背景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市环保局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应[2015]40号)中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天津市相关的法律要求,公司于2022年7月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编制《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2年9月14日取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120116-KF-2022-173-L。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故公司对现有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成本预案编制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06〕24号,2008年3月28日发布);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务院,国办函〔2014〕119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3)《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年12月12日发布);
(14)《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应急〔2018〕8号、2018年1月31日发布);
(15)《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4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6)《关于印发〈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应急〔2019〕17号,2019年3月19日发布);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办发〔2024〕5号,2025年1月8日起施行)。
1.3.2 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规〔2021〕1号,2021年1月9日)
(2)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津环保障〔2023〕87号,2023年12月25日)
(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7日)
(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津滨政发〔2021〕15号,2021年6月17日);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1.3.3 标准、技术导则
(1)《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6号令,2025年1月1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令,2021年1月1日);
(5)《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3号,2017年10月1日);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018年2月8日)。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1.3.4 其他
(1)《波尔亚太(天津)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波尔亚太(天津)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更名为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2)《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联合利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
(3)《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扩建年产2500万个塑料瓶、250万套塑料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
(4)《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代替活性炭+UV光氧处理设备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2年);
(5)《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
(6)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及图纸。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环东路51号)内所有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和善后处置等,事件类型包括风险物质的泄漏事故及火灾爆炸次生伴生环境事故。
1.5 工作原则
在建立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如下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以人为本,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人员和周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
(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根据事故等级,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故处置的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到来之前,事发地政府要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的以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抢险救援、现场管控等措施。
(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