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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2022年第1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1085

1 前言

盐山县 2022 年第 1 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地块位于沧州市盐山县平津北大街东侧及 G338 海天线南侧,面积 66587.863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117.2394°,北纬 38.686°。

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吴庄村地,西至吴庄村地,北至 G338 海天线,南至吴庄村地。

该地块原用途为农村集体用地,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受盐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对该地块进行污染识别,地块内共布设 11 个土壤点位,地块外布设 1 个土壤对照点,地块内布设 3 个地下水点位,地块外布设 1 个地下水对照点,取得检测报告后,深入分析数据,编制《盐山县 2022 年第 1 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地块采样调查共采集 32 组(个)土壤样品,所有样品全部送检,检测《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45 项基本因子(7 项重金属、27 项挥发性有机物(VOC)、11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氨氮、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石油烃、甲基叔丁基醚。

本地块调查共采集 4 组(个)地下水样品,所有样品全部送检,检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常规因子 35 项及所有本次土壤监测因子(45 项、特征污染物)。

监测结果表明:

1)地块内所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污染物均未超标,因此说明地块内及周边企业早期活动未对地块内的土壤造成污染。

2)地块内所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耗氧量(CODMn)、钠外均未超过标准值,且与对照点相比相近,因此跟区域水质有关。这些因子是反应地下水化学性质的综合表征,对人体危害不大。且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水等敏感

目标,且地下水不开采,所以超标污染物对人体无暴露风险,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判断该地块为非污染地块,该地块无需外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 概述

2.1 调查的目的和原则

2.1.1 调查目的

通过对项目场地的各种资料的收集、调查、现场踏勘,确定污染来源、确定地块内潜在的污染物类型、污染区域;通过初步采样与分析,确定场地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明确是否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避免该场地开发后场内残留污染物对场内外人群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1)对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历史用途进行调查分析,识别并初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潜在的污染;

2)通过对场地进行现场的布点采样和实验室的分析,确定场地中主要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

3)为有关部门了解地块环境现状、规划未来土地利用方面提供决策依据,避免地块内遗留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1.2 调查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本项目场地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

根据地块历史利用情况,分析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为确定地块是否污染,是否需要治理修复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

严格按照目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为,保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经费等,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2.2 调查依据

2.2.1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5]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8]87号);

5)《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

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

知》(国办发[2013]7号);

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8)《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

2017

9)《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0)《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

11《河北省 ) “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

3号;

12)《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字[2017]48号);

15)《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202112月)

16)《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207月)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盐山县2022年第1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