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
五通金融商务区片区泥金社(06-11C22)地块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泥金社,地块四至范围为:地块东南侧为C34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西南侧为C20地块规划为商住混合地块,东北侧为C23地块规划为商务用地,西北侧为C12地块规划为商住混合地块。地块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8.187791°、北纬24.514855°,调查面积17237m2。地块于2003年之前为学校、民房;2003年~2020年地块内基本为学校、民房;2022年至今地块内构筑物拆除后至今为闲置用地。根据中共厦门十二届委员会六次会议精神,厦门岛内再次启动大规模拆迁改造,调查地块属五通金融商务区是湖里区东部旧村整村改造片区之一,随着旧村改造的推进,岛内东部新城蓝图正逐渐丰满,按照业主提供的规划图件显示,未来规划为商业商务居住混合用地(R+B)。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通过对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周边企业生产历史及地相关记录等资料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踏勘与相关人员访谈过程了解到的情况,初步判断地块地下水上游企业。本次调查,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地下水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要求限值。
二、地块采样检测结论
在地块内布设10个土壤取样点位,地块外1个对照点,同时地块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1个对照点,获取地块内有代表性土壤及水样样品送实验室分析监测,土壤监测项目为GB36600-2018表1中45项目、pH、石油烃(C10~C40)、铝、锑、锌、锰、钴,共计52项监测参数;地下水监测因子为GB14848-2017表1中35项(除放射性指标、微生物指标外)、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二甲苯、锑、镍、盐度、钴,共计41项监测参数,在对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后得出如下结论:
(1)通过对本地块土壤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各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表明:
土壤pH值范围在4.56~9.48之间,地块内大多数点位土壤 pH属于“轻度酸化”~“轻度碱化”。“重度碱化”位于 T2点位1.5-2.0m段、T8点位0-0.4m段、T9点位0-1.5m段位置处。结合钻孔岩芯照及布设缘由,上方接触的为水泥路面或地板,推测三个重度碱化点位,主要由施工过程的水泥带入进土壤所致。
将土壤样品的检出数据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并结合对照点检出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地块内各点位检出值均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与背景值相比无明显异常。
故本地块内土壤质量状况基本符合后续规划利用的土壤质量要求。
(2)通过对本地块内地下水采样分析,该地块内地下水各点位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表明:
除S2点位的氨氮及所有点位的浑浊度与肉眼可见物超出Ⅳ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余监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烃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 的限值。
S2点位位于地块内地下水下游,因此该点位地下水氨氮受到调查地块历史活动的一定影响。因所有点位的浑浊度与肉眼可见物均超出Ⅳ类水质标准限值,考虑与区域地下水本底值有关。
根据《厦门市地下水质量图》(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2019 年) 图件(见图 8.2-2)显示,地下水质量属《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水,影响厦门市地下水质量的主要因子为 pH值、锰、铁、铅、硝酸盐、氨氮、氯化物和钠等。由此可知,地块内地下水S2点位氨氮的检测值虽超出Ⅳ类水质标准限值,但与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基本相符。综上所述,地块内地下水超标情况主要是由地块周边地下水环境本底值及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共同影响导致的。
故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指标在正常范围内,同时从地块使用功能上看,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开发,因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无暴露性途径,通过分析认为超标污染物不容易造成人体健康风险,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三、总结论
本地块环境初步调查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开展,经过地块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分析,本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基本符合后续规划利用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测试项目检测值基本符合相关限制要求,可用于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