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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科(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2 浏览次数:38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本公司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通过本预案的实施,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加强与政府应对工作衔接,通过本预案的编制,明确在事故发生后,企业与政府在指挥、措施、程序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并将有助于环保部门收集信息,服务于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的编修。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案不仅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起到有效的应对作用,还要在事件发生之前起到预警作用,事件发生之后可以延伸至环境恢复。加强企业与政府应对衔接,实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其中一个重要作用是环保部门收集信息,服务于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编修;另外,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指挥、措施、程序等方面留有“接口”,与政府预案有机衔接。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1号,2018年10月28日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施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13]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并施行);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第34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函[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发布并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第17号,2011年4月18日发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第34号,2015年4月16日公布,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3)《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应[2015]40号,2015年3月27日发布并施行);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5)《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89号);

(16)《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

(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18)《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1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2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1)《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

(22)《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2月11日发布);

(23)《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9月3日);

(24)《中新天津生态城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8月30日)

(25)《中新天津生态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

(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2017年3月6日修订并施行);

(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7号);

(3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4)《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

(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 -GB20602);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9)《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0)《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

1.3 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杰科(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地理或管理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厂址位于天津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滨大道2633号(中心地

位置坐标为东经:117°16′48.63″、北纬:39°13′52.14″),不包含辐射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事件类别:物料泄漏事故、火灾、爆炸引起的次生/衍生环境事故、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失灵事故等。

工作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监测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杰科(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