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局(SFA)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对《食品条例》进行了修订,《2025年食物(修订)规例》已于2025年1月31日刊宪,并将于2026年1月30日生效。该更新参考了Codex(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 1-1985)
- 《食品声称通用指南》(CXG 1-1979)
- 《不耐麸质人群特殊膳食食品标准》(CXS 118-1979)
历经两轮公众咨询,征求并吸纳了行业意见;同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2025年食物(修订)规例》主要变更:
1.对一般标签要求的修订
2.对某些标签要求的豁免,适用于以小包装形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预包装新鲜水果和蔬菜
3.新增的禁止性宣传内容类型
4.无麸质及低麸质食品的新标准及相关声明
一、对一般标签要求的修订
1.配料表标识必须有引导词
2.配料成分标识顺序更新
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组成的食品:
•须标明每种成分的含量或比例,或
•以生产时的进料重量为依据,按成分比例从大到小的顺序列出成分
3.添加的水必须在成分中说明
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A)水是盐水、糖浆、汤汁等配料的组成部分
(B)水在生产过程中已蒸发
(C)水在成品中的占比低于5%
(D)水用于复原脱水配料,且添加量与脱水时去除的水量相等
4.新增批号标识要求
标记:必须标注能够识别食品生产工厂和生产批次的标识号或标记,例如:批号(lot number)、批次号(batch number)、序列号(serial number)等,这些标识需直接关联食品的生产源头和具体生产批次。
5.需标识食物的使用说明
如果因为使用或处理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食品不安全或不适合食用,则必须提供关于该食品使用或处理的说明。
6.强制标识原产国信息
自2026年1月30日起,新加坡本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也需标注原产国信息
7.添加剂声明更新
如果食品添加剂是通过原料带入到最终食品中,并且在最终食品中不发挥技术功能,那么这种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声明。
8.食品加工助剂声明更新
声明要求:加工助剂无需在配料表中声明。
9.通过生物技术获得的强制标识过敏原,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进行声明。
例如在生产大米的过程中,通过生物技术将大豆蛋白(大豆是已知会引起过敏的食物或成分)转入到大米中,那么就必须在大米的产品标签上声明大豆的存在,声明方式可以是“Contains soya bean”(含有大豆)。
10.从原料中带入成品食品中的过敏原都必须予以声明。
例如,在预包装的冷藏鸡肉沙拉中,花生油是沙拉酱的一种成分,而沙拉酱又是鸡肉沙拉的配料之一,花生油并非直接添加到鸡肉沙拉中,而是通过沙拉酱“带入”到鸡肉沙拉里。在这种情况下,配料表中不能仅将花生油标注为“植物油”这种通用术语,而必须标注为“花生油”或“植物油(花生)”等类似能够明确体现其为花生来源的术语
二、新增的禁止性宣传内容类型
1.禁止宣称其他食品不安全
2.禁止宣称法规允许的食品添加剂不安全
3.禁止宣称食品不含法规未允许的食品添加剂
4.禁止宣称食品不含任何违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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