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本公司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通过本预案的实施,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加强与政府应对工作衔接,通过本预案的编制,明确在事故发生后,企业与政府在指挥、措施、程序等方面的衔接,并将有助于环保部门收集信息,服务于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的编修。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为有效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1.2.1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 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06〕24号,2008年3月28日发布);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办发〔2024〕5号,2025年1月8日起施行);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务院,国办函〔2014〕119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 第14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3)《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应急〔2018〕8号、2018年1月31日发布);
(14)《关于印发〈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应急〔2019〕17号,2019年3月19日发布);
(15)《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 第74号,2016年12月12日发布);
(16)《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2.2 技术规范、标准
(1)《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卫监督发〔2005〕272号,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69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6号令,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4)《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 20581-2006);
(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23);
(6)《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599-2015);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
(10)《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29号,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11)《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1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14)《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1.2.3地方性法律、法规
(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市环保局关于做好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津环保应[2015]40号,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6)《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规〔2021〕1号,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
(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22〕1号,2022年1月21日发布);
(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24〕38号,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1.3 适用范围
此报告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亨远路20号汉拿万都(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全厂(不包含厂外的风险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管理工作,使得企业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环境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和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达到事前预防、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
此报告事件类型包括管道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危废间、化学品库、油品库泄漏事故、液态原料及液态危险废物在厂区搬运过程中的泄漏事故、火灾次生伴生环境事故、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
此报告设置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应急措施、设置预警与信心报送机制及应急响应和措施,应急措施包含分级响应机制和抢先处置措施及相关应急监测机制,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4~10章节。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