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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

近年新污染物受到高度重视,相关文件陆续发布,包括:《关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环办监测函〔2024〕310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

 

一.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并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的任务要求。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政策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切实履行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加强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

 

二. 《关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


《行动方案》提出四个方面的主要治理任务:

一是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动态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二是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从源头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在我国生产或使用。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三是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

四是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

      《清单》主要包括四类14种类新污染物:编号1—9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编号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编号12是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编号13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四、《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


      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发布的技术指导文件,作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配套文件,通过框架图和项目表构建监测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该体系包含170项标准项目,涵盖已实施、在研及拟制定的技术规范,旨在提供新污染物监测的技术依据。

 

五、《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公告 2025年 第15号)


       该名录虽然不是针对新污染物,但是也强调了对非常规污染物的重视。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六、《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


       重点关注的行业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六个行业,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一致。

      以上六个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首先要根据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可能涉及的新污染物进行识别和梳理。如果不涉及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则无需开展相关工作。如果涉及,则应根据该污染物的具体情况,结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价。

      需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新污染物,目前主要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的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的化学物质。由于其中一些新污染物尚未无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环境监测标准,不具备开展评价的条件,因此环境管理部门提出以上述清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监测方法标准、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作为关注重点。

 

七、结语


       目前的环境保护管理已经不再只是关注企业常规排放污染物,扩展到关注新污染物、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需要从监测环节开始,进一步到评估环境风险、排查隐患,再到治理,如此构建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筛评控”体系并系统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对于环境咨询工作则包含了新污染物检测业务、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业务、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污染物治理等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