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国家方案》制定背景
为全面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保障人体健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案。
《国家方案》所管控的物质
方案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9类管控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含氢氯氟烃(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
《国家方案》提出了4大行动举措、11项具体任务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严格管理管控物质的生产和销售。对管控物质受控用途、豁免受控用途生产单位和销售原料用途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管控物质用途分类进行销售。加强副产管控物质管理,规定对副产数量较大的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二是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管控物质使用管理。对HCFCs和HFCs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并明确各行业削减时间节点。其中,聚氨酯泡沫行业、挤出聚苯乙烯泡沫行业和工业领域清洗行业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HCFCs作为发泡剂、溶剂和清洗剂使用,其他行业在2030年全部淘汰HCFCs受控用途使用。汽车行业自2029年7月1日起禁止新申请公告的M1类车辆空调系统使用GWP大于150的制冷剂,鼓励汽车、家电、工业及冷链物流领域自然工质制冷剂替代技术研发和应用。
三是完善末端治理,加强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管理。对含管控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灭火系统的维修单位和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备案管理范围和数据报送要求。提高制冷维修操作和制冷剂回收、再生利用水平,建立制冷剂再生产品溯源与流向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进出口管理,防范管控物质贸易风险。对管控物质进出口实施配额许可管理,规范管控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签发。除豁免受控用途、原料用途等特殊用途外,不再允许企业进口HCFCs和国家已明确淘汰的管控物质。利用进出口审批中的贸易确认手段防范潜在非法贸易,提高非法贸易案件查缉能力。
执法监督措施
加强河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广东等管控物质生产和使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依托行业举报和管控物质专案查办组工作机制,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管控物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机制。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能力,地方有关部门要将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CTI华测检ODS物质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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