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第6条确立了世界各国如何通过自愿合作实现其气候目标的框架,通过国际合作以应全球对气候变化,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根据第6条,各国能够转让通过温室气体减排产生的碳信用,以帮助一个或多个国家实现其气候目标。在这一框架下,各国可借助三种方式,其中之一便是《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联合国新设立的高完整性碳信用机制,即A6.4机制。该机制依据《巴黎协定》第6.4条,由监督委员会(SB)负责监管,在《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CMA)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