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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福膜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5亿平方米光伏组件背板用PVDF薄膜项目(一期:1亿平方米/年PVDF薄膜)

发布时间:2016-11-26 浏览次数:805

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6.9.28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绍兴福膜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区

    联系人

    潘玉华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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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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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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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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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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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结论与建议

    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

    拟建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评价结论

    1)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相关要求。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针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该企业采取了相应防尘、防毒、降噪、防暑等防护措施,采取的防护设施能达到相应的防护效果。

    3)建筑卫生学:拟建项目生产车间以人工照明为主,自然采光为辅。生产车间自然通风良好,在各生产场所内均设置有安全通道,配备了应急照明和安全标识以及疏散指示标识,并保持出入口畅通,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4)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拟采取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较齐全,配备较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5)辅助用室:拟建辅助用室(食堂、厕所、更衣室、浴室、盥洗池等)设置的地点、数量、卫生条件等方面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6)职业卫生管理:本项目拟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由于本项目尚在可研设计阶段,未能提出具体人员安排,以及可供实施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

    7)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氧化钛粉尘、其他粉尘、非甲烷总烃、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综上所述,本项目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第5章节提出的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和完善,该建设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均采取的前提下,该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运行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补充措施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

    1)设备订货时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的要求,向供货商提出设备运行的噪声限制要求,并将其作为设备性能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高噪声设备(双螺杆挤出机等)设置独立的基础,并留有隔振缝,与周围结构脱开布置;对产生振动较大的机械设备设置弹簧减振基础。

    3)在工艺允许条件下,设置有噪声源的建筑物内墙壁采用适当的吸声材料,并做好隔声措施。

    4 对于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暂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短时间工作时,需加强个体防护,公司要督促工人佩戴好护耳器,合理安排劳动作息,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

    5)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定期对尘设施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更换滤袋、清理风管等),确保通风除尘效果。

    个人防护用品

    在生产车间内设立个人防护用品存储柜;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项目建成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人;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建设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职业健康监护

    制定健全的健康监护制度。依法对接触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应选择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

    体检和诊断结果应做好登记、存档和报告。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通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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