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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717

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7.03.23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城东单元M6-19-1地块内(开发区东区10号路与21号路交叉口)

    联系人

    李翔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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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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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化学因素:乙醇。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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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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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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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结合本项目生产工艺特点、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拟建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1)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相关要求。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针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拟建项目采取了相应降噪、减振、防暑等防护措施,采取的防护设施基本能达到相应的防护效果。

    (3)建筑卫生学:拟建项目生产车间以人工照明为主,自然采光为辅。厂房拟设置空调送风系统,拟建项目办公、展示区、实验区等光源均为荧光灯,其它站房及辅助区域采用LED光源。楼梯间、疏散走道、展示厅、实验区等拟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拟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4)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拟采取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较齐全,配备较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5)辅助用室:拟建项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4级,拟在生产辅助厂房设置更衣柜、厕所、盥洗池等辅助设施,辅助用室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6)职业卫生管理:拟建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将纳入企业原有的管理模式上,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工频电场。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设备订货时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向供货商提出设备运行的噪声限制要求,并将其作为设备性能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加强对测试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维修,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3)厂房拟采用空调进行空气调节,应明确新风量、压差和换气次数等相关要求,新风进口要处于空气清洁处,避开排气口并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2. 个人防护用品

    为空调机房巡检工配置防噪声耳塞、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其作业时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并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确保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拟建项目在实施后需完善补充包含本项目内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2)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等,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拟建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建筑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与目前提供的评价基础资料有变更时,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完整、准确;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全面、客观、准确;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

    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基本正确;

    五、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基本符合要求;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基本能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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