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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北沙制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次数:809

CTI公司深圳    项目负责人袁华胜    完成日期2017.6.28

  • 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北沙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工业区

    联系人

    袁振海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6.6.30

    栗贵莹

    袁振海

    采样/检测

    2016.7.15

    苏家豪、江创伟、吴嘉伟

    徐少雄

     

  •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其他粉尘(药物粉尘)、甲醇、二甲苯、丙酮、氢氧化钠、高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活性炭粉尘、氨、盐酸、醋酸以及污水池清淤时产生的硫化氢。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12

    12

    100

    化学毒物

    31

    31

    100

    物理因素

    17

    15

    88.2

     

  • 评价结论与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类标准,本项目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结合项目单位生产工艺、原辅料成分和本次评价检测结果等综合分析,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评价机构认为佛山市南海北沙制药有限公司能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性设置有一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在完成本评价的不符合项整改,并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进一步改进的基础上,该用人单位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对于不足之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

    建议:

    13建议

    经过对用人单位的现场调查、检测,结合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针对该项目在生产阶段存在的职业卫生方面的不足,本报告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

    13.1工程技术

    (1)在生产工艺以及经济条件允许下,建议为磺胺甲基嘧啶合成车间过滤出料岗位、磺胺二甲嘧啶合成车间粗品出料岗位的离心机设置隔音罩,降低工人所接触噪声的强度。

    (2)建议用人单位加大磺胺甲基嘧啶精制车间离心洗涤岗位局部排气罩的风机风量,保证其风量达到防护效果,能及时将毒物抽走并净化。

    13.2个人防护

    (1)用人单位应为噪声作业工人配备耳塞,在购买耳塞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SNR值>15dB的耳塞,并保存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同时应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佩戴防噪耳塞(罩)作业。

    (2)防护用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若呼吸防护用品不经常使用,建议将呼吸防护用品放入密封袋内储存,储存时应避免面罩变形。

    (3)个人专用的呼吸防护用品(防毒面罩)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非个人专用的每次使用后都应清洗和消毒,清洗面罩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拆卸有关部件,使用软毛刷在温水中清洗,或在温水中加入适量中性洗涤剂清洗,清水冲洗干净后在清洁场所避日风干。

    13.3应急救援

    (1)用人单位应在精制车间以及磺胺甲基嘧啶精制车间配备酸碱灼伤类应急救援药品如硼酸,碳酸氢钠等。

    (2)在磺胺甲基嘧啶合成车间、磺胺二甲基嘧啶合成车间、磺胺甲基嘧啶精制车间、精制车间、分馏车间应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相关要求在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设定警报值和高报值或者预警值和警报值两级,预报值为MAC 或PC-STEL 的1/2,无PC-STEL 的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得1/2,报警值为MAC 或PC-STEL 值,无PC-STEL 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

    13.4组织管理

    (1)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告栏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措施。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详细在合同书面上及口头上告知劳动者,并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3)用人单位管理部每年组织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时,应保存培训记录,记录包括人员签到表、培训时影像资料等。

    (4)应根据附表一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5)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治理。

    (6)用人单位应当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3.5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在提交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时应如实把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交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噪声作业岗位工人的检查项目应包含噪声项,并按要求为需要复查的人员及时进行复查。

    13.6持续改进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如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

    (2)进一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进行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3)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4)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产品、产量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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