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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山科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紫外线吸收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次数:580

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8.09.30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浙江常山科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常山生态工业园区

    联系人

    林士国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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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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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物质类:亚硝酸钠、硫酸、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尿素、对特辛基苯酚、溶剂油、氢氧化钠、碳酸钠、水合肼、氢氧化钠、甲苯、甲醇、乙醇、对甲基苯酚、二枯基酚、2-枯基-4-特辛基苯酚、邻异丁基对异丁基苯酚、邻特丁基对甲基苯酚、2,4-二(1,1-二甲基)丙基苯酚、3,5甲酯、2-异丁基-对乙酸苯酚、异丁烯、二异丁烯、碳酸锌、氧化锌、硫酸钠、氢氧化铝、氧化铝、氢氧化铝、氨、硫化氢、氯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UV-329UV-PUV-234UV-928UV-327UV-326UV-328UV-1120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粉尘类:其他粉尘(UV-329UV-PUV-234UV-928UV-327UV-326UV-328UV-1120)、其他粉尘(白土)、铝尘、锌粉、活性炭粉尘、石灰石粉尘、PAC/PAM粉尘。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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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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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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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将拟建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相关要求。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针对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拟建项目采取了相应防尘、防毒、降噪、防暑等防护措施,采取的防护设施基本能达到相应的防护效果。

    3)应急救援设施:拟建项目应急救援预案拟纳入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应急救援设施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检测仪的设置以及喷淋洗眼器的设置。

    4)建筑卫生学:拟建项目生产车间以人工照明为主,自然采光为辅。生产车间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在各生产场所内均设置有安全通道,配备了应急照明和安全标识以及疏散指示标识,并保持出入口畅通,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拟建项目拟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但尚未明确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种类,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基本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6)辅助用室:拟建项目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的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需要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休息室、厕所等卫生用室和生活用室。

    7)职业卫生管理:拟建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将纳入建设单位原有的管理模式上,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8)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存在的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UV-329UV-PUV-234UV-928UV-327UV-326UV-328UV-1120)、其他粉尘(白土)、活性炭粉尘、噪声、高温、亚硝酸钠、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酸、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溶剂油、氢氧化钠、碳酸钠、水合肼、甲苯、甲醇、对特辛基苯酚、2,4-二叔戊基苯酚、对甲基苯酚、二枯基酚、2-枯基-4-特辛基苯酚、邻异丁基对异丁基苯酚、对甲基苯磺酸。

    建议:

    1.防尘、防毒补充措施

    1)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合理的防尘防毒措施(详见表5-11、表5-12),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予以落实。

    2)    固体投料如亚硝酸钠、碳酸钠、片碱、邻硝基对氯苯胺、对特辛基苯酚、对甲基苯磺酸、尿素、葡萄糖、3,5甲酯、锌粉、铝粉、活性炭、白土等采用固体投料器,并对投料过程逸出的粉料设局部排风罩进行收集,避免粉尘逸散。排风罩设置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和《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的相关要求。

    3)    产品的粉料包装采用密闭化、自动化工艺,产品烘干后从烘干机自动出料至干品料仓,干品料仓与半自动包装机通过阀门和软管相连接。包装机自动封口、打码,设置局部排风罩,防止粉尘逸散。排风罩设置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和《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的相关要求。

    4)    焚烧炉回转窑及二燃室底部采用水冷螺旋出灰,焚烧后灰渣可收集利用,膜式壁锅炉、省煤器底部及半干急冷塔底部设置卸料阀进行出灰,消石灰活性炭吸附装置拟设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采用螺旋出灰装置出灰。

    5)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邻硝基苯胺、98%硫酸、液碱、对甲基苯酚、甲苯、水合肼、溶剂油、甲醇、乙醇、邻特丁基对甲基苯酚、二枯基酚、24-二叔戊基苯酚、2-枯基-4-特辛基苯酚、邻异丁基对异丁基苯酚等储罐或贮罐物料采用流量计+切断阀方式方式加入反应釜,在各反应釜投料口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设置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和《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的相关要求。

    6)    反应釜、精馏塔放空及真空泵产生的废气(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甲苯、甲醇、水合肼等)经收集进入RTO装置,含氢酸性废气预先采用一级盐冷+一级水吸收+一级碱液吸收处理后单独排放,其他废气采用一级盐冷+一级水吸收+一级碱液吸收处理后,再进入RTO 装置处置,风量20000m3/h

    7)    暂存库设置臭气抽风收集系统,设置足够的排风风量将暂存库内产生的废气引入至焚烧炉焚烧;焚烧炉产生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急冷+消石灰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烟气再热的烟气处理工艺处理后由35m高烟囱排放,风量10000m3/h

    8)    拟建项目操作人员需接触毒害品如水合肼、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甲苯、二氧化氮、硫化氢等以及酸性、碱性等腐蚀品如亚硝酸钠、碳酸钠、氢氧化钠、对特辛基苯酚、2,4-二叔戊基苯酚、对甲基苯酚、二枯基酚、2-枯基-4-特辛基苯酚、邻异丁基对异丁基苯酚、硫酸、对甲基苯磺酸等,可能导致化学中毒、化学灼伤甚至经皮肤吸收中毒,因此涉及到相关危害因素的岗位须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完善相关岗位作业规范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在项目建成后各岗位醒目位置布置相关作业规范和职业危害告知卡。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操作规程。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皮肤少量接触后立即用大量流水作长时间彻底冲洗,尽快地稀释和冲去腐蚀品。同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作业,作业时穿戴好防护服、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9)    拟建项目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参数,有毒物质被吸入排风罩口的过程不应该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根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排毒要求对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进行设计,以便有足够的风量将毒物抽走。

    10)  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相关要求,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吸入罩内,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

    11)  2-枯基-4-特辛基苯酚、2-异丁基-对乙酸苯酚等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资料缺乏,建议建设单位暂按高度危害物质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在反应釜投料口设置局部排风罩,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服等,做好个体防护。

    12)  现有取样采用手工取样,建议涉及挥发性大、毒性较高、腐蚀性较强的物质取样时应选用密闭性好的取样装置或改用自动取样装置,劳动者取样时应位于取样口上风向。

    13)  硅胶、分子筛、活性炭更换等涉及密闭空间的作业,需要进入装置内操作,建议建设单位建立硅胶、分子筛更换作业流程和活性炭更换作业流程,明确工人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防护要求。

    14)  拟建项目原料罐区槽车卸车后卸车管道内残余毒物(如甲苯、甲醇、水合肼等)的处理采用手工作业,建议建设单位对挥发性大、毒性较高的物质设置回收装置,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15)  项目建成后,应对生产车间废气引风收集系统以及废气处理系统维护和检查,使其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维修。

    2、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1)    应选购质量、性能、规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和《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为现场作业人员选用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2)    建设项目操作人员需接触高毒物质水合肼、二氧化氮、硫化氢,酸性、碱性物质如硫酸、对甲基苯磺酸、亚硝酸钠、碳酸钠、氢氧化钠、对特辛基苯酚、2,4-二叔戊基苯酚、对甲基苯酚、二枯基酚、2-枯基-4-特辛基苯酚、邻异丁基对异丁基苯酚等物质,在物料搬运、投加、巡检等过程中必须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如佩戴防酸碱性口罩或防毒面具,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腐蚀工作服等,并定期维护,如有破损或防护失效,要及时更换。

    3)    在下列情况:①更换废滤芯;②生产现场设备检维修;③生产过程控制异常,需进入现场处理;④进入缺氧、存在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环境作业时;应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要求,佩带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

    4)    更换硅胶、分子筛、活性炭等密闭空间作业以及取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护服,戴防毒口罩、防护手套。

    5)    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建议设置专用记录卡,供气瓶或滤毒罐(盒)定期维护、并记录检查日期。

    3、应急救援措施补充措施

    1)    项目建成后应制定和完善水合肼、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甲苯二氧化氮、硫化氢的中毒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补充硫酸、对甲基苯磺酸、亚硝酸钠、碳酸钠、氢氧化钠、对特辛基苯酚、2,4-二叔戊基苯酚、对甲基苯酚、二枯基酚、2-枯基-4-特辛基苯酚、邻异丁基对异丁基苯酚等酸碱物料泄漏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并每年组织相关应急演练;进一步充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做好应急人员的应急个体防护,配备完善的空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应急防护服、防酸碱服等。

    2)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通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h

    3)    建设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GB30077-2013)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应完善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等作业场所的应急救援物资柜和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如空气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对讲机等。

    4)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建设单位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的要求,完善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位置和数量、高度,以及警报值。拟建项目应在焚烧炉系统安装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报警仪,在污水预处理的污泥干化区安装硫化氢有毒气体报警仪。

    6)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在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丙类仓库二、化学品仓库、原料罐区等涉及酸性、碱性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按照固定式喷淋洗眼器,并使喷淋洗眼器有效救护的半径范围达到15米。

    7)    项目建成后,对应急事故喷淋、应急防护用品、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器、药品等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在案,使应急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的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对卫生辅助用室的要求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休息室、厕所等卫生用室和生活用室。

    5、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制定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对接触噪声、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应选择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体检和诊断结果应做好登记、存档和报告。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

    2)拟建项目应组织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部分员工利用建设单位现有人员,相较原有产品作业,该部分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新增加了甲苯、甲醇、碳酸钠、亚硝酸钠、水合肼、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单位对该部分人员(在岗人员)应针对上述新增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拟建项目在实施后需完善补充包含本项目内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2)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项目的重点评价危害因素做好每年的定期检测或日常监测。

    3)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公告栏。

    4)建设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建设项目硅胶更换、分子筛、活性炭更换、固废处理等作业如果涉及外包作业,建议建设单位明确与外包方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二、细化说明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来源。对于评价有效的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在补充对策措施中要求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予以落实。

    三、补充说明“氮氧化物”的组分及其来源。细化高毒物品辨识,并提出针对高毒物品的补充防护对策措施。

    四、补充危废暂存库位置说明。细化危废暂存库、固废焚烧炉工艺叙述(尤其是焚烧固废物的组分、配伍等)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补充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五、细化类比项目甲醇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一半的原因分析,细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六、细化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的防护措施要求。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类比评价结果,结合GBZ188-2014,细化说明建设项目需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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