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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评价-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2022)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863

CTI公司  北京 项目负责人    白杨 完成日期 2022.5

  •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单位名称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二街5号院

    联系人

    孙菀清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分工

    项目负责人

    报告书编写人

    报告书审核人

    报告书签发人

    姓  名

    白杨

    徐小妮、强征

    王彤

    文唤成

  • 现场调查、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21年8月12日

    白杨、徐小妮

    孙菀清

    采样/检测

    2021年11月17~19日

    苗添富、王志华

    黄平通

    2022年03月31日

    赫飞、吕建辉、宋霄

    胡明鹏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图像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故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项目属于M734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该企业所在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危害程度为一般。以及对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和自动化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危害程度为一般。

    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如下:

     

    表1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2设备和工艺布局

    符合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4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5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6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1)企业未在细胞间、种子库、气瓶间设置氧气报警器和事故通风装置。

    (2)企业未在实验区、清洗室、试剂间、理化实验室设置洗眼器。

    (3)企业未设置针对缓解酸碱灼伤、冻伤的应急药品。

    7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1)企业2020年因疫情原因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企业2021年部分需职业健康复查的人员未进行复查。

    8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9辅助用室

    符合

    10职业卫生管理

    10.1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符合

    10.2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符合

    10.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符合

    10.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不符合

    企业近三年未对科创二街厂区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10.5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符合

    10.6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基本符合

    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了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但未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目前尚未参加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10.7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情况

    符合

    10.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不符合

    企业目前尚未向所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科创二街厂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0.9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基本符合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缺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10.10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落实情况

    符合

    综上所述,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现状基本符合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一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粉尘、毒物是企业的关键控制因素,企业为作业人员提供了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企业对作业人员生产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于不足之处,企业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

    建议

    1.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企业在细胞间、种子库、气瓶间设置氧气报警器和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小时。

    (2)建议企业在实验区、清洗室、试剂间、理化实验室等作业场所设置洗眼器,用于紧急情况下缓解眼部喷溅灼伤,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3)建议企业配备针对缓解酸碱灼伤、冻伤的应急药品。

    2.职业健康监护

    (1)企业2020年因疫情原因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复查相应的检查项目。

    (2)企业2021年部分需职业健康复查的人员未进行复查。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归档,建议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②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③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④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⑤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职业卫生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了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但未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目前尚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时参加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接受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2)本次评价检测期间不在夏季高温季节,故未对车间及锅炉房存在的高温进行检测,建议企业在高温季节应另行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与评价。

    (3)建议企业及时向所在地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科创二街厂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取得申报回执。

    (4)建议企业及时对科创二街厂区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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