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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50号)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次数:739
 

2017年12月05日 发布  

 

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内容一致。为做好标签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要申请标签变更的情形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标签中下列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名称变化的;

(二)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的;

(三)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变化的;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变化的;

(五)注册商标、图形、产品标准代号、认证项目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的。


二、不需申请标签变更的情形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标签中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变更申请:

(一)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以及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变化的;

(二)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地、来源国的声称变化的;

(三)主要展示版面除商标和产品名称外内容的位置,以及非主要展示版面内容的位置变化的;

(四)商标持有人、代理商、生产许可证编号(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联系方式(二维码、电话等)变化的;

(五)认证标志、标签色彩变化的;

(六)产品规格(净含量)变化的;

(七)其他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的。


三、申请标签变更的具体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变更和自行修改的标签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五、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交的说明书样稿内容需要变更的,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变更申请,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