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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与2009版比对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次数: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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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行业


热点聚焦】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专题新闻发布会

[要闻回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为主题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首先由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唐冀平发表讲话,介绍了新修订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目的和背景,接着邀请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陈洪俊对此次发布的国家标准进行整体情况介绍,介绍了新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正式实施时间。在答记者问环节,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陈洪俊和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魏宏回答了在场记者提出的问题,针对新标准做了哪些改进,设置两年的过渡期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JH_MrsN3l1S4O-msaFlJQ


【热点聚焦】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与2009版比对

[要闻回顾]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9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食品和化妆品》。为帮助食品和化妆品行业直观了解新旧标准变化,特进行了新旧标准比对,供大家参考。主要变化包括:标准从条文强制修订为全文强制;修订了过度包装、销售包装、内装物、包装空隙率、单件、包装层数的定义,删除了初始包装的定义,新增综合商品、商品必要空间系数的定义;新增检测、判定规则、商品必要空间系数等。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C-acNhipFsdhixmv_xUItA


知识点

2009年我国首次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提出限制指标以及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TI小贴士新版标准有变化,两年实施过渡期

GB 23350-2021标准对于过度包装、销售包装、内装物、单件、包装层数等术语重新做了定义,新增了综合商品、商品必要空间系数等术语定义,值得食品、化妆品生产商和包装生产商充分关注。另外在21版标准实施后,对于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这三个项目均需要进行检测,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商品包装为过度包装。此标准将在两年后实施,为生产企业和市场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用于充分消耗和处理库存包装以及待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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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

【热点聚焦】8家啤酒企业2021年半年报:青岛啤酒、华润啤酒、燕京啤酒等实现营收净利双增长

[要闻回顾]近期,国内上市啤酒企业半年度报告陆续发布,统计发现,青岛啤酒、华润啤酒、珠江啤酒、燕京啤酒、兰州黄河、西藏发展6家企业实现营收净利双增长;重庆啤酒发布了2020年底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的第一份半年报;惠泉啤酒营收同比下降,净利润同比增长30.08%。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21/09/604904.html


【热点聚焦】汉中市集中销毁案值100余万元的假冒侵权白酒

[要闻回顾]9月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汉台分局环食药犯罪侦查大队集中开展了假冒侵权商标白酒集中销毁活动,共销毁假冒“贵州茅台15年”“贵州茅台飞天”“五粮液”“五粮液1618”等侵权商标白酒837瓶,案值100余万元。今年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扎实开展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12起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及体育用品案,涉案货值118.36万元,其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没收假冒侵权产品1150瓶(支),行政罚款15.79万元。本次集中销毁的假冒白酒为已结案的其中一部分。整个销毁过程在汉中石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销毁过程不污染环境,并制作销毁记录,拍照留存。

下一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将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产品质量等十大重点领域,持续保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铁拳”行动深入开展,维护公平有序和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Onv6JuvBmAe-F4E0hZmdw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TI小贴士】企业打假有必要,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目前,国家加大了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在政府部门主力打假的同时,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实施企业打假,可以通过产品防假和专项打假两个方面着力打假。产品防假可通过提高技术含量和应用防伪措施的方式。专项打假可以通过分析区域销量波动原因;联络政府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打假专项活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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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行业

【热点聚焦】婴幼儿吃核桃油补充DHA?靠谱吗?

[要闻回顾]许多核桃油产品正打着“补充DHA”的口号悄然进入婴幼儿辅食市场,核桃油真的有这样的功效么?2021年4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甲公司在其网店销售一款核桃油,其销售页面上发布含有“婴幼儿食用油”“婴幼儿食用辅食添加油”“为婴儿宝宝研制”“富含α-亚麻酸+DHA”等字样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该产品为普通核桃油,并未针对婴幼儿营养需求进行过研制开发,也未额外添加DHA等营养成分,且婴幼儿辅食无植物油类别。其销售页面的相关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广告,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本案涉案产品为普通核桃油。根据公开文献,核桃油的主要成分是亚油酸、油酸、亚麻酸等,并不含DHA。核桃油中的亚麻酸进入人体之后,可以逐渐转化为DHA,但对于人群,转化率均不相同,且婴儿是转化率最低的一类人群。故富含亚麻酸不等于富含DHA。

另外,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辅食是指供给6-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食,以及6-36月龄婴幼儿和37-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R0Q0gLx3SXWIvSeuOnr6eg


【热点聚焦】以案释法,食用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罚!

[要闻回顾]日,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在富顺县东湖镇陈云商行对其经营的标称成都某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菜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涉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并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8月17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8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AMSAsjECCNWCvcm2ul-sQ


【知识点】

DHA是一种脂肪酸的简称,它的全名是“二十二碳六烯酸”(结构简式C22:6,ω-3),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DHA是构成胎儿脑组织的重要成分之一。婴儿大脑含60%脂肪,其中20%是ω-3 脂肪酸(主要是DHA+EPA)。孕期和哺乳期若能保证充足的DHA,对宝宝的神经、视力和免疫系统发育以及长期的认知能力都有好处。

而在《中国孕产妇及婴幼儿补充DHA的专家共识》中认为:机体维持适宜的DHA水平,有益于改善妊娠结局、婴儿早期神经和视觉功能发育,也可能有益于改善产后抑郁,以及婴儿的免疫功能、睡眠模式等。合理的膳食有助于孕产妇维持DHA水平,以利母婴健康


CTI小贴士】广告宣传需注意,避免虚假宣传

1.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可编造产品性能、产品功效、产品专利等,不可编造经营资格,不可编造产品资格认证等。此类情况中宣传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明显的。

2.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可采取夸大、模糊或者片面的方式宣传,不可利用某些手段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影响购买决策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均有相关规定,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