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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0 浏览次数:5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各方主体检测行为
(一)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合同必须由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费用应单独列支,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定项目见证人员,规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施工单位依据规定对纳入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管理的进场材料制作二维码标识,并通过系统完成样品信息录入,不带二维码标识或制作不规范的样品不得送检。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取样及送检环节进行现场见证、通过系统打印生成二维码标识、完成标牌绑定及样品封装工作、拍照记录见证情况并上传相关信息。见证人员、取样人员要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系统上传数据须与现场实际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取样、送检工作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三)严格执行试块养护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满足需要的标准养护室(箱)。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不得送商砼站、检测机构等非施工现场场地进行养护。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检测机构检测行为
(一)完善检测数据管理。加强检测原始数据管理,准确完整记录检测信息,检测数据应能溯源。实验台应装设视频监控,试验过程全程录像备查,录像存放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二)完善检测收样管理。检测机构收样时应严格检查样品的二维码标识是否完好、通过监管系统核对样品信息、将收样编号与该样品的二维码标识进行关联。检测机构不得收取未按要求粘贴二维码标识或二维码标识不完整的施工现场送检样品。
(三)完善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晰、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同步上传系统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立即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 、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监管力度
(一)建立检测机构信息台账。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排查工作,重点针对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承接业务量等内容进行核查,并于2017年3月1日前将根据核查情况填写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核查表》(附件)报市质监站汇总(联系电话:028-86632330)。依据此次排查的结果建立检测机构信息台账,逐步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检测机构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进行更改。
(二)推进检测监管系统应用。切实推进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应用工作,实现检测数据同步上传,防范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托平台优势,结合检测机构信息台账,全面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检测机构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网上查询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化、规范化。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双随机”方式,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落实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跟踪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市质监站每季度对本市检测机构能力和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检测行为开展监督抽查,市建委也将开展随机督查。
(四)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处以罚款并责令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检测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曝光,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直至市场禁入。

以上便是成都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重要通知

备注:本通知要求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