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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析 | 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发布时间:2022-02-22 浏览次数:11465

2022年02月22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正式实施。该标准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提升我国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年第12号,以下简称为12号公告)进行比对,下面解析了标准各部分的主要新增及修改内容,其中蓝色标记为新增内容,绿色标记为修改内容。

1 术语和定义

与12号公告相比,标准明确了“餐饮服务”的定义,标准2.1规定,餐饮服务: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

标准2.2对半成品规定如下: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与12号公告相比,其定义中增加了“非直接入口”这一新的限定,此限定将一些未形成销售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排出了半成品范畴。

2 场所与布局

与12号公告相比,标准3.3.4.1明确规定: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食品和餐用具造成污染。

3 原料采购、运输、验收与贮存

标准5.4.5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的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应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按规定记录。

4 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与12号公告相比,标准6.1.3明确了“加工前应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的,不应使用”的要求。

标准新增了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方法,6.2.4规定:生食蔬菜、水果和生食水产品原料应在专用区域内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消毒;6.2.5: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方法参见附录A。

标准6.7.1规定,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存放2h以上,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12号公告中规定的存放温度范围为“8℃~60℃”。

标准6.7.2规定: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再加热时,应当将食品的中心温度迅速加热至70°C以上。12号公告中未对加热到70℃以上做时间要求。

5 配送要求

与12号公告相比,关于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的标示项目,标准新增“必要时标注门店加工方法”的要求。

另外,标准新增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的标注信息,标准8.3.2规定:应在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冷藏保存的食品还应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6 清洁维护与废弃物管理

标准9.1.7明确规定: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应少于消毒餐(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7 人员与卫生

标准11.2.3明确规定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应化妆,而12号公告仅规定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宜化妆。同时,与12号公告相比,标准规定的佩戴口罩的从业人员范围扩大,标准11.2.4要求: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8 食品安全管理

标准13.3.1规定: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此条款规定需留样产品为易腐食品,而12号公告中规定留样的为每餐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