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曹妃甸新城K-13及N-2-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曹妃甸新城分局
编制单位: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中东部,调查地块分为2部分,项目周围无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革命历史古迹、风景区等敏感点分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曹妃甸新城分局委托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曹妃甸新城K-13及N-2-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心坐标、未来规划和占地面积如下:
地块 |
中心坐标 |
规划 |
面积 |
|
K-13 |
118°34′43.92482″E |
39°10′26.35179″N |
居住用地 |
24984.6503m2 |
N-2-1 |
118°35′13.60721″E |
39°10′25.27032″N |
46766.1327m2 |
地块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K-13 |
|||
1 |
J1 |
4338981.463 |
39636289.327 |
2 |
J2 |
4338964.978 |
39636280.203 |
3 |
J3 |
4338892.876 |
39636286.243 |
4 |
J4 |
4339030.027 |
39636587.143 |
5 |
J5 |
4339102.122 |
39636555.015 |
N -2-1 |
|||
6 |
J6 |
4339025.918 |
39636992.163 |
7 |
J7 |
4338860.413 |
39637067.329 |
8 |
J8 |
4338856.460 |
39637085.236 |
9 |
J9 |
4338950.590 |
39637292.500 |
10 |
J10 |
4339127.130 |
39637212.327 |
曹妃甸新城K-13及N-2-1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2010年11月前作为养殖用地(虾池),未进行过其他工业生产活动;而后经过人工吹填造地后荒置至今。
第一阶段调查自2021年8月开始,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资料分析,地块内为荒地,主要为杂草,未发现土壤异常痕迹,没有遗留固体废物,历史曾作为养殖用地(虾池)使用。特征污染物为氨氮。在K-13地块西北侧100m处有油田开采区(踏勘和采样期间正在进行开采活动),位于调查地块的地下水上游侧向,距离较近,通过地下水迁移对本地块的影响较大,因此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了识别,经识别后的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并对周边相邻地表水污染源样品进行分析,检测15种因子,其中涉及超标的因子包括: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石油烃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土壤最终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45项基本项、pH以及特征污染物氨氮、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各点位最终检测因子详见下表:
类型 |
点位 |
监测因子 |
备注 |
地下水 |
W0 |
35项+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 |
共用监测点 |
W3 |
35项+石油烃(C10-C40) |
本地块下游 |
|
W4 |
本地块下游 |
第二阶段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工作分2个时间段采集:2021.8.31-2021.9.2采集39组土壤样品,现场密码平行样5组,2021.9.8共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现场密码平行样1组,根据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调查结论
根据本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选用第一类筛选值进行评价。
(1)土壤
本项目共布设12个采样点,1个对照点,主要监测重金属、VOCs、SVOCs、pH值、氨氮、石油烃,共检出8种污染物,分别为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氨氮、石油烃, 8种污染物检出数为36个,检出率为100%,整个场地重金属及无机物因子均未超过所用筛选值。土壤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2)地下水
地下水共设3个点位(W0、W3、W4),样品检测基本35项、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只在W0点位监测);其中涉及超标因子包括: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耗氧量、氨氮、钠、镉(只在W0上游点位超标),超标主要是区域地质环境所致,也可能与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石油烃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因子超标渗透至本地块环境有关。
本项目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且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环保部HJ 25.1-2019),本地块调查工作到该阶段结束,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具体详见附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