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浙土壤办[2021]2号)、《绍兴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绍土壤办[2021]1号)、 《诸暨市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诸土壤办[2021]1号)等文 件,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制定用地土壤(地下水)监测方案,列入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 的重点单位,可参照已编制的布点采样方案,选择合理点位和指标开展方案编制;未列入调 查的重点单位,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经专家审查后执行。
具体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