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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20-06-24 浏览次数:859

CTI公司 北京 项目负责人 白杨 完成日期 2020.6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路18号(MFA厂区)、博兴路8号(MRA厂区)

    联系人

    裴玉斌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20.4.7

    白杨、徐小妮

    裴玉斌

    采样/检测

    /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铬、镍及其化合物、铜烟、丁醇、二甲苯、甲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戊酯、异丙醇。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17

    17

    100%

    化学毒物

    106

    106

    100%

    物理因素

    28

    28

    10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建设项目属汽车制造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相关行业,属于第二大类制造业中第二十三小类汽车制造业,该项目分类为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结合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进行分析,以及对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和自动化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定性为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存在问题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2

    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3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4

    总体布局

    符合

    5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6

    建筑卫生学

    符合

    7

    辅助用室

    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未提及职业病防治经费具体投入计划。

    9

    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运行后如能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落实该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后,人员接触的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预计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规定,该项目应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务必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章节:

    ①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③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建议:1.完善利旧设备操作工接触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与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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