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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万吨TPU技改项目

发布时间:2017-06-08 浏览次数:772

CTI公司 宁波 项目负责人 胡智勇 完成日期 2017.4.18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

    地址

    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88

    联系人

    卢锡敏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类比调查

    201683

    沈明志

    郭呈

    类比采样/检测

    2016815-17

    罗辉攀、夏宏超

    郭呈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噪声、高温、MDI、二甲基甲酰胺、辛酸亚锡、其他粉尘(抗氧化剂)

    检测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2

    2

    100

    化学毒物

    6

    6

    100

    物理因素

    9

    3

    77.8

  • 评价结论与建议

    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项目行业属于合成材料制造。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布置合理;TPU生产工艺成熟,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布局合理,因此,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拟建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毒、隔声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根据类比检测结果:拟建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能达到相应的防护效果。

    3)应急救援设施

    拟建项目配备了呼吸管、火灾逃生面具、头盔 、化学防护服、应急药箱等应急物资,生产线及罐区设有应急喷淋洗眼器,能满足建设项目需求。

    4)建筑卫生学

    拟建项目生产车间以人工照明为主,自然采光为辅。生产车间自然通风良好,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

    本项目拟采取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种类较齐全,配备较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置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要求。

    6)辅助用室

    拟建项目设有食堂、盥洗室、浴室、厕所等辅助卫生用室和生活用室,其设置数量、卫生条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7)职业卫生管理

    本项目建成后,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对原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拟根据各岗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拟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及场所设置相应警示标识。本项目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建设期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铁金属尘)等)、化学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等)、电焊弧光、噪声、振动、高温等危害因素

    9)拟建项目建成后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高温、MDI、二甲基甲酰胺、辛酸亚锡、其他粉尘(抗氧化剂)。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在采取了本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能够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运行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补充措施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

    1)设备订货时,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噪声,在工艺允许条件下,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如灌注机、螺杆挤出机等做好进一步的隔声、吸收处理。

    2 建设项目运行后,对于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暂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短时间工作时,需加强个体防护,公司要督促工人佩戴好护耳器,合理安排劳动作息,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

    3)建设项目运行后,应定期对生产车间内中间罐、管道、阀门的检修和维护,预防化学毒物的跑、冒、滴、漏。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本项目建成后,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相关要求,在灌注等岗位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组织本项目各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病防治专项投资

    应制定补充和完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包含卫生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费用及专项费总额占总投资的比例等,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建成后,用人单位应每年制定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测费用、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用、卫生防护设施维护费、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明确添加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聚酯多元醇是否产生职业病危害

    2、补充工艺员/班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危害接触程度、防护设施和措施的分析和评价

    3、细化灌注区域整体送风系统的描述和分析,明确新风口的位置、送风口位置和数量、设计风量等参数并提供必要的补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