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服务

作为中国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服务的开拓者和领先者,CTI华测检测为全球客户提供一站式检验、测试、校准、认证及技术服务。

行业解决方案

服务能力已全面覆盖到纺织服装及鞋包、婴童玩具及家居生活、电子电器、医学健康、食品及农产品……等行业的供应链上下游。

特色服务

全面保障品质与安全,推动合规与创新,彰显品牌竞争力,实现更高质量、更健康、更安全、更绿色的可持续发展。

新闻资讯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华峰集团内部配套年20万只包装桶及1000吨危险固废处置新厂房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16-11-26 浏览次数:854

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    完成日期2016.4.20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地址

    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拓展区飞云江农场6号地块

    联系人

    周就伟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617

    沈明志

    周就伟

    采样/检测

    2016121-23

    张世林、罗辉攀

    周就伟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其他粉尘(金属粉尘、油漆粉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氧化钙、MDI、二氧化碳、甲苯、丁酮、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氯化氢、一氧化碳、柴油、二英、氢氧化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乙醇、丙二醇丁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2

    2

    100

    化学毒物

    18

    18

    100

    物理因素

    7

    7

    10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的分类原则,本项目属于危险固废治理,结合项目工艺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本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的严重建设项目。

    综合结论:

    根据本项目当前采用的生产工艺,在设备完好和目前运行负荷下,对各工作场所的粉尘、二氧化碳、MDI、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噪声进行了检测,各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通过对本项目运行状况的综合分析、检测与评价,在现有运行负荷、工艺路线、设备完好、加强管理、完善相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认真执行本评价报告建议的条件下,该项目职业卫生防护技术和管理措施可行,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整改性建议

    1)固废存放间增设通风设施。

    2)生产车间设个人防护用品存放专柜,并按规范要求存放。

    持续性改进建议

    1)加强对现有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对布袋除尘器、水帘式喷漆房等通风净化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对集气罩口、吸风管道、风机等定期检修、清理和清洗,确保通风和净化效果。

    2)对洗桶及翻新车间、固废焚烧车间等场所的机械排风设施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车间能有效通风。

    3)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喷淋洗眼器、应急物资等应急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应急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督促高噪声岗位作业工人佩戴好护耳器,减少噪声对人体的损害。

    5)在夏季高温时应加强员工的高温预防意识,对员工进行防高温培训,在炎热的夏季,气温超过37时,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包括给高温作业工人供应含盐清凉饮料,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等生产组织管理措施,并做好中暑现场救护工作。

    6)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与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充分通风换气,并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需配备可靠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有专人监护,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7)应组织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查体工作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查体资质的机构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行。

    8)对新进人员要加强噪声、MDI、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等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同时要加强员工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和守法的意识。

    预防性告知

    1)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应依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手续。

    3)该项目如果遇有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项目设备布置图,完善评价依据;

    2、补充描述人员的体检情况,并细化体检人员岗位;

    3、完善评价范围,明确污水处理和污水站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4、补充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相关推荐

媒体垂询

400-6788-333
mkd@cti-ce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