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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达尔石化(宁波)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聚丙烯树脂基复合材料技改项目

发布时间:2016-11-26 浏览次数:797

CTI公司宁波    项目负责人胡智勇登记日期2016.5.8

  • 建设单位信息

    名称

    道达尔石化(宁波)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镇海

    联系人

    成慧峰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采样/检测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化学因素:聚丙烯粉尘、滑石粉粉尘、其他粉尘(添加剂)、乙醛。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8

    8

    100

    化学毒物

    2

    2

    100

    物理因素

    7

    7

    10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

    拟建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合成材料制造(C26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但综合考虑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以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2 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滑石粉粉尘、聚丙烯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乙醛,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预测拟建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单位若能按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建议进行拟建项目的设计补充和落实,预期项目建成后能有效降低(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因此,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该建设项目是可行的,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补充措施建议

    1 工程技术措施

    1     固体物料的投料岗位局部排风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风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应保证有足够风量。

    2     在滑石粉和聚丙烯卸料区、固体投料口、成品包装线等作业区域制定清扫制度,清扫地面、墙壁和设备上的积尘,避免二次扬尘。

    3     定期对车间通风系统进行检维修,已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设备订货时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的要求,向供货商提出设备运行的噪声限制要求,并将其作为设备性能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5     对于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暂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短时间工作时,需加强个体防护,公司要督促工人佩戴好护耳器,合理安排劳动作息,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并进行定期的听力测定。

    2 职业卫生管理

    1)建立包含本项目内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职工上岗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卫生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及维护制度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2)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同下)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对现场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完善,如在空压机、挤压机、包装机等噪声岗位设置“噪声有害”、“必须带防噪耳塞”等警示标识,在投料区、卸料区、包装区域等粉尘岗位设置“注意防尘”、“必须带防尘口罩”等警示标识等,在挤压区设置“当心中毒”、“必须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

    6)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 号)规定,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至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等。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项目背景及依托工程内容的描述;

    2细化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环节、工人接触情况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描述与分析;

    3、完善类比企业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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