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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光陆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迁址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663

项目类型:改建;产品:年产音频广播领域特种车80辆;生产工艺:下料切割、焊接、骨架加工、内装

  • 北京星光陆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迁址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名称

    北京星光陆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开发区金盛大街2号院

    联系人

    宋岳晨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7.02.28

    李丽娟、岳志毅

    宋岳晨

    采样/检测

    2017.02.28~03.02

    徐世波、张博雅、于淼

    宋岳晨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其他粉尘、铝金属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锰、三氧化铬、镍及其化合物、铜烟、臭氧、苯、甲苯、二甲苯、二异氰酸甲苯酯、噪声、紫外辐射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7

    7

    100%

    化学毒物

    6

    6

    100%

    物理因素

    15

    15

    10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2

    个人防护用品

    基本符合

    3

    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4

    总体布局

    符合

    5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6

    建筑卫生学

    符合

    7

    辅助用室

    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9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企业根据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确保项目各项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得到落实到位,使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同时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企业在手工焊接操作台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2)企业应依据可能导致的急性电光性眼炎,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

    3)企业应依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胶合岗位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毒口罩,对噪声较高的切割及焊缝机岗位应加强其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和培训,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的管理制度,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4)企业应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及检查项目,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企业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6)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时安排需复查的劳动者,按照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7)企业如发现职业禁忌证病人时,应将其及时调离原岗位;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诊断或医学观察;对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8)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9)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包单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需及时进行改进,加强对外包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监督。

    10)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调查。

    12)如果该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产量发生明显变化,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 技术审查 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防尘毒措施的描述和分析,完善符合性、有效性分析与评价。

    2、完善个人防尘毒用品的分析与评价。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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