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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胰岛素产业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586

CTI公司北京    项目负责人文唤成    完成日期2018.11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

    联系人

    王鼎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8.1.3

    文焕成、白杨

    王永顺

    采样/检测

    2018.3.21~24,4.10~12,4.19~21

    王森、张博雅、徐世波、李厚水

    王永顺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总尘)、苯酚、甲醇、乙腈、乙酸、硫酸、盐酸、氨、正丙醇、硫化氢、苯乙烯、氢氧化钠、一氧化碳、二氧化氮;

    物理因素:激光辐射、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粉尘

    2

    2

    100%

    化学毒物

    10

    10

    10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建设项目属生物药品制造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为第十四类中第6小类生物药品制造业,以及结合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和自动化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防护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为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表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项结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

    结果

    存在问题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2

    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3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4

    总体布局

    符合

    5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符合

    6

    建筑卫生学

    符合

    7

    辅助用室

    符合

    8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1)该项目单位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未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该项目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中缺少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相关资料。

    9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3名需补查胸片的人员,未及时进行补查。

    综上所述,该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防毒、防噪等措施,在正常生产且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的条件下,经现场检测,该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该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

    该项目QC实验室实验岗通风橱和万向排风罩的控制风速不符合《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的标准要求。建议加大排风风机风量;在不影响操作的情况下,尽量拉低通风厨的下拉门;尽量减小试剂瓶与万向排风罩的距离;另外,加强防护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过滤净化装置、清理通风管道等,确保控制风速能达到相应要求,保证毒物有效捕集率。

    2、应急救援设施

    ①建议企业做好应洗眼器的管理工作,包括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洗眼器水压调节适当,一般在0.2MPa~0.6MPa,防止水压过小影响使用,水压过大冲伤眼睛,造成二次伤害。另外加强管理,张贴洗眼器提示标识,定期对洗眼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在正常压力范围内使用。

    ②该项目硫化氢和氨报警装置现场设定的一级报警值和二级报警值不符合要求。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报警装置应设定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其中预报值为1/2MAC或PC-STEL,警报值为MAC或PC-STEL,高报值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因素后确定。应定期对报警装置进行检验。

    3、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该项目应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需补查人员进行补查。

    4、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①建议该项目单位后续进行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②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应在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③建议项目单位后续进行其他项目的建设施工时,和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业卫生责任划分。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完成建设项目时提交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进行施工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施工概况、施工期职业病危害评价、施工期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结论以及必要的资料性附件。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的分析与评价。

    2、补充超声波焊接岗位噪声控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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