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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都(北京)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769

CTI公司北京    项目负责人白杨    完成日期2019.11

  • 建设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万都(北京)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C区云西七街15号

    联系人

    沈剑楠

     

  • 评价单位信息

    工作内容

    时间

    人员

    陪同人

    现场调查

    2018.11.30

    白杨、徐小妮

    沈剑楠

    采样/检测

    2018.12.5~8,2019.1.22~24

     

    沈剑楠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化学因素: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铜烟、氢氧化钾、油雾。

    物理因素: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实测点数

    本次类比/评价检测合格点数

    合格率%

    化学毒物

    5

    5

    100%

    噪声

    21

    21

    100%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相关行业,该企业属于汽车制造业。结合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水平等进行综合判定,该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如下:

    表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项结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

    存在问题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建设项目活塞杆研磨线经过净化后的尾气仍携带一定的油雾,排放至室内对车间其他岗位有一定影响。

    2

    个人防护用品

    基本符合

    建设项目单位未对接触油雾的活塞杆研磨线巡检工配备防油性颗粒物的防护口罩。

    3

    应急救援设施

    不涉及

    4

    总体布局

    基本符合

    建设项目办公区、车间办公区未与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区隔离设置。

    5

    建筑卫生学

    符合

    6

    辅助用室

    基本符合

    建设项目休息区未与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区隔离设置。

    7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1、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目前尚未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

    2、建设项目单位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未在施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建设项目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中缺少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相关资料。

    8

    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综上所述,该项目已采取了一定的防毒、防噪等措施,在正常生产且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的条件下,经现场检测,该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该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活塞杆研磨线经过净化后的尾气仍携带一定的油雾,排放至车间内对车间其他岗位有一定影响。建议建设项目将活塞杆研磨线净化后的尾气排放至室外。

    2、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相关要求,建议建设项目应为接触油雾的活塞杆研磨线巡检工配备能够过滤油性颗粒物的防护口罩。

    3、总体布局

    (1)目前办公室设在办公区,但各办公室入口、走廊与生产区相邻设置。在进出办公室过程中,车间噪声和油雾危害对办公室人员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将办公室走廊进行封闭。

    (2)目前车间办公区与车间生产区相邻设置,作业过程中直接受到车间噪声和油雾危害的影响,建议将车间办公区搬至厂房厂房办公区办公室内,或对车间办公区进行物理隔离,并设置隔声门窗,以及独立的空调通风设施。

    4、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7.3.1条的要求,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建议建设项目将员工的休息区与生产车间产生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

    5、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参加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每年参加职业卫生继续教育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针对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3)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项目应在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进一步细化平面布局的分析与评价;

    2、补充对辅助用室的分析与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

    3、细化建筑卫生学的分析与评价;

    4、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评价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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