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案鉴】系列推文,又如期与大家见面啦~本期聚焦食品生产中的原料带入。本期我们将聚焦食品生产中的原料安全责任问题——当非法添加物由原料“带入”时,生产企业为何依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通过一起五香粉因原料“带入”非食用物质的典型案例,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原料管控,就是食品安全的第一生命线。
【案件速览】
2025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五香粉及原料、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并处罚款26万元。
该案的查处源于市场监管部门在风险监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批次“五香粉”中检出“碱性嫩黄”(一种非食用工业染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事批次五香粉、另一款五香粉产品及生产原料八角进行了执法抽检,结果均检出碱性嫩黄。
调查认定,该非法添加物质来源于该公司采购的八角原料。尽管企业辩称属“原料带入”,非自身主动添加,但因未能有效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阻止问题原料进入生产环节,最终导致产品不合格。货值虽仅1.7万元,仍被处以26万元的高额罚款。(案件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规拆解】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料带入”不能成为免责盾牌。食品生产者对原料安全有绝对审查责任。
违规解析: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八角原料进行充分查验或检验,导致含有碱性嫩黄的原料投入生产,其生产的五香粉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设定了没收、高额罚款(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吊销许可证直至行政拘留的严厉罚则。
监管部门并未因“原料带入”而减轻处罚。26万元的罚款,彰显了执法机关对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同等严惩的态度。此案也已被通报至供应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实现全链条追责。
【合规锦囊】
此案为所有食品生产者,尤其是使用香辛料、调味料等复杂原料的企业敲响警钟:原料关失守,所有生产合规努力都将归零。
01压实进货查验硬责任
对每批原料,必须索证索票(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台账。对风险较高的原料(如香辛料、色素载体、土特产等),应增加入厂检验频次。
02建立供应商管理动态机制
对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与现场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一旦发现原料问题,立即停止采购并启动追溯,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03树立原料安全自查意识
企业应主动识别原料风险点,可定期对高风险原料送检,筛查非法添加物。如某些地域、某些品种原料易出现染色、掺假等问题,做到重点防范。
04牢记主体责任不可推卸
“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食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从采购、验收、储存到使用的全链条原料管控制度,确保来源可溯、质量可控。
罚款或许可以计算,但商誉的损失和法律的惩戒无法估量,守住原料关,既是守法底线,也是企业长久生存的发展线!
如果大家有感兴趣的案例或建议欢迎留言,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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