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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日化产品9月资讯

发布时间:2025-09-29 浏览次数:14

国内政策法规

一、国家级

 

(1)通知公告

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2025.09.19)

2、中检院关于征集2025年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的通知(2025.08.29)
  3、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技术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5.09.24)
  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29.09.26)


  (2)国内政策法规解读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
  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快完善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为进一步统筹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提出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的意见。2030年,化妆品监管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一、加大化妆品产业创新支持力度
  畅通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渠道:研究建立新功效化妆品注册申报前置咨询机制,动态调整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对创新引领力突出的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同步上市的,免于提交在生产国已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促进化妆品银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银发族”化妆品的技术研发,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
  创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加快实施化妆品电子标签,实现标签管理的数字化升级与精细化治理。
  创新个性化服务方式: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路径,允许备案人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现场简易调配、分装等服务。
  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推动品牌崛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品牌。


  二、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效能
  支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完善新原料分类管理及技术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接轨的原料命名规则。
  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允许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化妆品共用安全性技术资料,强化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提高技术审评质效:建立“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缩短特殊化妆品变更事项的审评时限。
  优化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与创新,持续完善安全评估技术指南。
  优化功效宣称管理:允许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化妆品功效宣称指引。


  三、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机制
  推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科学评估风险等级。
  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探索适应智能化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
  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健全“以网管网”监管机制,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
  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推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注册备案延伸监管:探索开展对检验机构等的延伸检查,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四、强化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保障
  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优化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结构,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创新。
  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化妆品标准管理体系。
  深化监管科学研究:发挥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作用,布局重大科研攻关任务。
  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家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基层监管效能。


  五、推动化妆品监管与国际接轨
  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框架下的技术文件制定与监管协调。
  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国际通行标准转化与应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的立项、研究与制定。
  加快推进动物试验减免:遵循“减少、代替、优化”原则,逐步推行动物试验豁免。
  优化准用原料管理机制:建立防腐剂、防晒剂等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通过标准修订方式纳入我国准用原料目录。


  二、省市级


  (1)通知公告--浙江省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5.09.22)


  (2)通知公告--山东省
  一分局对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指导帮扶(2025.09.18)


  (3)通知公告--湖北省
  湖北省2025年8月化妆品行政许可公告(2025.09.10)


  (4)通知公告--四川省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2025.09.19)


  (5)通知公告--江西省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25.09.19)


  (6)通知公告-甘肃省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5.09.05)


  (7)通知公告-河南省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聘任首批化妆品专家库成员名单的公示(2025.09.17)


  国际政策法规


  一、欧盟


  政策法规
  1、欧盟发布化妆品法规优化提案,以提升监管效率欧盟(European Union)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G/TBT/N/EU/1148号通报,旨在优化CLP法规、化妆品法规及肥料法规中的相关要求与程序,以提升法规执行的效率。针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的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将建立一套将着色剂、防腐剂和防晒剂纳入《化妆品法规(EC)第1223/2009号》附件IV、V和VI的程序;优化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物质的监管及豁免程序;统一命名标准,与国际公认命名一致等。(2025.07.16)


  2、欧盟拟修订化妆品法规,多种原料使用要求将调整欧盟委员会向WTO递交G/TBT/N/EU/1146号通报,拟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此次修订涉及水杨酸苄酯、银锌沸石、铝、水溶性锌盐等物质。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4日,拟于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并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实施。(2025.07.16)


  3、SCCS-就二氧化钛(纳米级和非纳米级)在化妆品中的安全性提出科学意见的请求(2025.09.18)
  2025年6月,相关行业提交了更多数据以解决SCCS所提出的问题。因此,委员会服务部门要求SCCS对化妆品中二氧化钛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

(1)考虑到SCCS/1661/23号决议以及新的安全资料报告,SCCS是否认为在提交的资料所描述的使用条件下,二氧化钛在口服化妆品中是安全的?

(2)倘若发现口服化妆品中二氧化钛的预计暴露量令人担忧,那么食品安全委员会能否为每类产品及每种使用方式提出安全浓度限值的建议呢?(3)考虑到新提交的文件,SCCS对在化妆品中使用二氧化钛这一做法是否还有其他科学方面的担忧?

截止日期:12个月


  二、美国


  政策法规
  美国华盛顿州生态署决定采纳一项新规提议(CR-103 filing),新增第173-339章《化妆品限制规定(Cosmetic Products Restrictions)》至《华盛顿州行政法规(Washington Administrative Code,WAC)》,旨在管控该州故意添加甲醛或甲醛缓释体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基于对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保护,美国华盛顿州确定化妆品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禁令,即要求化妆品中不得故意添加甲醛和25种规定的甲醛缓释体,是目前全美化妆品甲醛管控最严的州。
  华盛顿州化妆品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禁令将于2025年9月28日生效,2027年1月1日起执行。不符合该禁令的化妆品,在该州最晚可销售至2027年12月31日。(2025.09.19)


  三、东盟


  政策法规


  1、印度尼西亚食药品局(BPOM)发布公告,宣布召回34种含有有害和/或禁用成分的化妆品,并呼吁消费者提高警惕。在2025年第二季度(4月至6月)的常规监测中,发现34种化妆品含有汞、维A酸、对苯二酚、铅、黄色染料(metanilyellow)及类固醇等禁用成分,其中28种为合约生产产品,2种为本地产品,4种为进口产品。这些成分可导致严重健康风险,包括皮肤色素异常、胎儿畸形、肝肾损伤、神经系统损害及癌症。BPOM已吊销相关产品销售许可,暂停其生产、流通和进口活动,并通过全国76个技术执行单位对产销环节展开整顿。若发现刑事犯罪迹象,将移交司法程序,违法企业最高面临12年监禁或50亿印尼盾罚款。(2025.08.01)


  2、印度尼西亚新版化妆品标签、促销和广告要求已生效,2025年11月起全面执行
  2024年11月,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发布了第18/2024号新规,对在印尼销售的所有化妆品产品的标签、促销和广告进行了新的规范。该法规自2024年11月15日起已正式生效。对于在法规生效前已持有化妆品分销许可证的企业,BPOM设定了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要求相关企业自2025年11月15日起全面符合新规。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过渡期时间节点,结合新规要求,确保产品持续合规。(2025.09.22)


  抽检通告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5年第2期)(2025.08.29)
  2、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联合检查(2025.09.05)
  3、国家药监局关于哈尔滨蜜雪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29号)(2025.08.19)
  4、江西省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告(2025.09.12)
  5、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化妆品抽样检验质量公告(第2期)(2025.09.05)


  召回通报


  一、欧盟


  (1)物质名称:2-(4-叔丁基苯基)丙醛(BMHCA)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匈牙利、爱尔兰、法国、捷克共和国
  原产国:比利时、爱尔兰、意大利、德国
  通报编码:SR/03212/25、SR/03217/25、SR/03219/25、SR/03230/25、SR/03251/25、SR/03253/25、SR/03252/25、SR/03254/25、SR/03258/25、SR/03259/25、SR/03260/25、SR/03261/25、SR/03220/25、SR/03268/25、SR/03284/25、SR/03326/25、SR/03394/25、SR/03393/25
  产品类别:喷雾、香水、美白霜、染发剂、护发素、护手霜、发胶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根据产品成分清单,该产品含有2-(4-叔丁基苯基)丙醛(BMHCA),这是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BMHCA可能对生殖系统造成伤害,可能对未出生胎儿的健康造成伤害,并可能导致皮肤过敏。
  通报国措施:从终端用户召回产品、从市场撤回产品、禁止产品销售及任何伴随措施、产品销毁


  【知识点】香精过敏原-铃兰醛
  2-(4-叔丁基苯基)丙醛(BMHCA)-丁苯基甲基丙醛,即铃兰醛(lilial),是香精香料中的过敏性组分之一,因具有刺激性。早前被欧盟化妆品法规列入限用物质清单中,在驻留类产品中其用量大于0.001%及淋洗类产品中用量大于0.01%时,需要在标签上列入全成分清单中。2020年,因该物质具有潜在的生殖毒性,铃兰醛被列入禁用物质清单中,因此自2022.03.01起,个人护理产品及化妆品中不得含有铃兰醛。


  (2)物质名称:汞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瑞典、法国、德国、爱尔兰
  原产国:巴基斯坦、法国
  通报编码:SR/03214/25、SR/03244/25、SR/03270/25、SR/03269/25、SR/03271/25、SR/03285/25
  产品类别:美容霜、美白沐浴皂、美白霜、面霜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含有汞。汞会在体内积累,并可能损害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此外,它还可能影响生育能力和胎儿健康。
  通报国措施:货物在边境被拒接进口、从市场撤回产品、从终端用户召回产品、停止销售


  【知识点】重金属-汞
  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明确禁止化妆品中添加任何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但承认原料中可能存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参考德国The Federal Office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ood Safety(BVL,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办公室)发布的化妆品中重金属杂质含量的调查报告,汞在化妆品中限量为0.1mg/kg(0.00001%)。


  (3)物质名称:对苯二酚(氢醌)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爱尔兰、瑞典
  原产国:科特迪瓦
  通报编码:SR/03215/25、SR/03295/25
  产品类别:防晒霜、美白霜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中含有对苯二酚,而这种成分在本化妆中是被禁止使用的。对苯二酚可能会引发过敏性皮肤反应,还可能致癌并造成严重的眼部损伤。
  通报国措施:货物在边境被拒接进口、产品销毁


  【知识点】对苯二酚
  对苯二酚,又名氢醌,氢醌是欧盟化妆品法规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物质,受附录II第1339条款监管,仅在附录III第14条款规定条件下受豁免使用。中国也将氢醌列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禁用组分,表1中34号原料。氢醌有一定的副作用,是一种皮肤致敏剂,可引起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4)物质名称:草酸、标签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德国
  原产国:巴西
  通报编码:SR/03221/25
  产品类别:头发护理产品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的标签上并未包含相关的危险及警示信息,用户也未得到关于此产品含有草酸这一情况的正确告知。草酸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眼部损伤、皮肤刺激以及过敏性皮肤反应。
  通报国措施:产品销毁


  【知识点】草酸
  草酸及其化合物收录在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III中,最大使用浓度(以草酸计)为5%。对于发用产品(如洗发水、护发素),如果草酸或其化合物的浓度(以草酸计)超过3%,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警示语:“含草酸。用后冲洗。”


  【知识点】标签
  化妆品的设计在形式、气味、颜色、外观、包装、标识等方面过度类似食品,致使消费者尤其是儿童误食风险增加,造成窒息等严重风险。仿食品包装或设计化妆品不符欧盟化妆品法规第3(a)条和仿真食品产品指令87/357/EEC(Food imitating Products Directive)要求。


  (5)物质名称:甲基异噻唑啉酮(MIT)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法国原产国:法国通报编码:SR/03248/25产品类别:婴儿洗发水风险类别:化学的通报原因:该产品中甲基异噻唑啉酮(MIT)的含量过高。MIT会导致严重的皮肤灼伤和眼睛损伤,并可能引发过过敏性皮肤反应。通报国措施:从终端用户召回产品、从市场撤回产品


  【知识点】甲基异噻唑啉酮
  中国现行规定: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MIT最大允许浓度为0.01%,可用于驻留型和淋洗型化妆品。最新动态:2025年9月15日,中检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拟将MIT的使用范围限制为淋洗类产品,最大允许浓度调整为0.0015%,与欧盟现行标准一致。若该意见稿通过,将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欧盟自2018年4月27日起,MIT仅允许用于淋洗类产品,最大允许浓度为0.0015%。若产品中同时使用MIT与甲基氯异噻唑啉酮(MCI)的混合物(如卡松防腐剂),则不得单独使用MIT。


  (6)物质名称:微生物污染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爱尔兰、克罗地亚
  原产国:英国、克罗地亚
  通报编码:SR/03249/25、SR/03274/25、SR/03325/25
  产品类别:牙粉、面部清洁湿巾、防晒霜
  风险类别:微生物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被微生物污染。这些细菌可能会导致部分消费者感染,尤其是那些免疫系统较弱的人群。
  通报国措施:从终端用户召回产品、从市场撤回产品


  【知识点】微生物
  微生物是反应化妆品洁净程度的指标,过量的微生物生长会影响化妆品的质量,比如引起颜色,粘度,气味的变化等。同时,过量的微生物也会对人体的健康有潜在的危害。护肤类产品营养丰富,容易滋生微生物。


  (7)物质名称:倍他米波酯、丙泊酚异丙酯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德国
  原产国:波兰、德国
  通报编码:SR/03213/25、SR/03318/25
  产品类别:睫毛精华
  风险类别:化学的、视力损伤
  通报原因:该产品应在眼科医生的监督下使用。使用该产品可能会导致眼部及眼科方面的副作用,仅供成人使用,而且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应使用此药,因为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
  通报国措施:停止销售、从市场撤回产品、禁止产品销售及任何伴随措施


  【知识点】倍他米波酯
  倍他米波酯被列入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第二章禁用组分中,被列入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II(禁用物质清单)。属于强效糖皮质激素,具有严重的皮肤和全身性健康风险,属于药品监管范畴。


  【知识点】丙泊酚异丙酯
  根据中国和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丙泊酚异丙酯是绝对禁止用于化妆品的成分。丙泊酚异丙酯被列入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第二章禁用组分中,被列入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II(禁用物质清单)。其为麻醉药的衍生物,具有潜在药理活性和未知安全风险。


  (8)物质名称:氯倍他索丙酸酯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爱尔兰
  原产国:科特迪瓦、巴基斯坦
  通报编码:SR/03277/25、SR/03285/25
  产品类别:美白护肤油、面霜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中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这是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成分。这种皮质类固醇只有在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接触该物质可能会导致皮肤刺激,并可能引发内分泌问题。通报国措施:产品销毁、货物在边境被拒绝进口


  【知识点】氯倍他索丙酸酯
  氯倍他索丙酸酯是一种强效糖皮质激素,具有抗炎、抗过敏等作用,但长期使用可能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激素依赖性皮炎等不良反应。因此,各国对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丙酸酯的使用均严格限制,禁止将其添加到化妆品中。


  (9)物质名称:2-羟乙基甲基丙烯酸酯(HEMA)、对苯二酚甲基醚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法国
  原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报编码:SR/02904/25
  产品类别:指甲油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含有2-羟乙基甲基丙烯酸酯(HEMA)和对苯二酚甲基醚(美奎诺尔),这两种成分在供消费者使用的指甲产品中是被禁止使用的。HEMA会导致严重的眼部刺激、皮肤刺激,并可能引发过敏性皮肤反应。美奎诺尔若被吞食则有害,会导致严重的眼部刺激,并可能引发过敏性皮肤反应。
  通报国措施:从终端用户召回产品、警告消费者风险


  【知识点】禁用物质
  2020年11月13日,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EU)2020/1682号修订案,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I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新增甲基丙烯酸2-羟乙酯和三甲基己基二氨基甲酸二HEMA酯监管条款。


  (10)物质名称:铅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匈牙利
  原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报编码:SR/03355/25
  产品类别:化妆套装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含有铅(测量值:0.06%)。铅对人类健康有害,会积聚在体内,并可能影响母乳喂养的婴儿或未出生的胎儿。
  通报国措施:从终端用户召回产品、禁止产品销售及任何伴随措施、从市场撤回产品、销毁产品、拒绝入境、停止销售、警告消费者风险、要求在线平台下架商品。


  【知识点】重金属-铅
  欧盟化妆品中铅的含量限值:在彩妆产品中,铅的含量不得超过0.002%;在儿童化妆品中,铅的含量不得超过0.001%。我国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化妆品中铅的最大限量要求为10mg/kg。若消费者长期使用含铅化妆品,会导致慢性中毒,使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血液系统受到损害,也有可能造成肾脏及生殖系统损伤,出现慢性肾功能衰竭及影响生殖功能。医学研究证实,女性对于铅的毒性作用更为敏感,且孕妇体内的铅可以通过胎盘、乳汁危害胎儿、婴幼儿的健康,引起流产、早产、死胎及婴儿铅中毒。同时,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等组织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对铅的毒性较成人更为敏感,更容易受到铅的损害,部分儿童血铅含量超标与母亲染发相关。


  (11)物质名称:苯甲酮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克罗地亚
  原产国:西班牙
  通报编码:SR/03365/25
  产品类别:防晒霜
  风险类别:化学的、环境危害
  通报原因:该产品含有苯甲酮(含量值:565 mg/kg),这是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成分。苯甲酮可能致癌,长期或反复接触会损害器官,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且影响持久。
  通报国措施:从市场撤回产品


  【知识点】禁用物质-苯甲酮
  2024年4月4日,欧盟发布(EU)2024/996法规,修订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将苯甲酮列为禁用原料并移出准用防晒剂清单,将维A衍生物、α-熊果苷、熊果苷等纳入限用清单,修订三氯生、三氯卡班的使用要求等。


  (12)物质名称:砷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爱尔兰
  原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报编码:SR/03371/25
  产品类别:眼影盘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某些遮光粉颜色中的砷含量过高。砷可能会导致癌症,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胎儿健康,还会因长期或反复接触而对器官造成损害。
  通报国措施:从市场撤回产品


  【知识点】重金属-砷
  欧盟化妆品中砷的含量不得超过0.5ppm。


  (13)物质名称:甲醛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德国
  原产国:美国
  通报编码:SR/03390/25
  产品类别:发用产品
  风险类别:化学的
  通报原因:该产品含有甲醛。甲醛是一种皮肤致敏物质,可能会引发过敏反应,并且还可能致癌。
  通报国措施:禁止销售、禁止出入境


  【知识点】甲醛
  2019年5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9/831号修订案,甲醛因为不满足CMR物质在化妆品中豁免使用的条件,被添加至附录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受第1577条款监管。而欧盟化妆品法规附录V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中的部分物质,是以甲醛缓释体的形式存在于化妆品成品中,对于此类防腐剂,法规的相关要求是附录V中甲醛缓释体游离甲醛量超过0.05%(500ppm)时,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含有甲醛”字样。


  (14)物质名称:乙基己基甲氧基肉桂酸酯、对氨基苯甲酸
  通报时间:2025.09
  通报国:爱尔兰
  原产国:爱尔兰
  通报编码:SR/03381/25
  产品类别:防晒霜
  风险类别:化学的、健康风险、其他
  通报原因:该产品中紫外线吸收剂的浓度过高,其中乙基己基甲氧基肉桂酸酯和对氨基苯甲酸的含量分别为12.8%和11.4%(测量值)。此外,该产品存在不当的宣传内容,比如“每日仅需使用一次”以及标签上没有针对防晒产品的警示信息。因此,使用者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晒伤情况。
  通报国措施:从终端用户召回产品、禁止产品销售及任何伴随措施、从市场撤回产品、销毁产品、拒绝入境、停止销售、警告消费者风险、要求在线平台下架商品。


  【知识点】紫外线吸收剂及标签要求
  1、美国对紫外线吸收剂(UV absorbers)的添加量要求主要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署(EPA)等机构监管。化妆品中的紫外线吸收剂根据FDA《联邦法规》21 CFR Part 352(非处方防晒药品)和化妆品成分安全评估:
  允许使用的UV吸收剂清单:包括氧苯酮(Oxybenzone)、阿伏苯宗(Avobenzone)、奥克立林(Octocrylene)等约16种成分,每种均有最大允许浓度(如氧苯酮≤6%)。
  特殊限制:部分成分可能因安全性争议被禁用或限用(如二苯甲酮-3在夏威夷州因珊瑚礁保护被禁止)。


  2、美国对防晒产品的标签要求:
  禁止性声明:禁止声称产品能100%防护紫外线,如“全面防晒”或“全面防护”;禁止暗示无需重新涂抹产品,如“全天预防”。
  警告和使用说明:标签上应包含警告信息,告知消费者产品无法提供100%的防晒效果,并附上其他相关使用注意事项,如:“即使使用防晒产品,也不要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或“让婴儿和幼儿避免阳光直射”;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如:“在暴露于阳光下之前涂抹防晒产品”或“经常重新涂抹以保持效果,尤其是在出汗、游泳或用毛巾擦拭后”。


  国内资讯


  1、中韩化妆品监管法规制度交流活动在京举办(2025.09.23)
  2、北京市药监局第五分局再搭合作桥梁助力“北京礼物”化妆品落地首都机场(2025.09.1)
  3、中检院召开“两品一械”检验检测精密仪器应用调研座谈会(2025.09.15)
  4、2025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妆、科普护航”行动圆满收官(2025.09.21)
  5、《中国化妆品科学》广东地区编委工作会召开,共商期刊高质量发展与行业服务新路径(2025.09.21)
  6、上海出台新举措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2025.09.14)
  7、2025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年会暨精品博览会座谈会举行(2025.09.25)
  8、天津市药监局召开推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2025.09.12)
  9、江苏省药监局在淮安举办2025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抽检工作培训班(2025.09.24)
  10、2025年南宁市化妆品安全网络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开始了!(2025.09.12)
  11、深圳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家目录增量全国第一(2025.08.29)
  12、走进生产一线!黑龙江省局带领消费者解锁化妆品“安全密码”(2025.09.16)
  13、枣庄市第十届药械化执法办案技能竞赛决赛顺利举行(2025.09.04)
  14、山东省药监局五分局联合日照市市场局开展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集中检查(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