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发布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调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部部署,提出了强化环评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要求。
二、主要目的:
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建设项目加强源头准入的要求;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对新污染物的重视程度,明确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
三、主体思路:
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绿色引领作用,将评价重点放到涉新污染物行业和具体相关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上,强化项目准入管理和评价技术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和相关行业
(1)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
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
(2)重点行业
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
(二)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
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禁止生产和使用相关新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不予审批环评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类别。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要严格核对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中涉及新污染物的情况,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三)具体评价要求
《意见》从清洁生产、工程分析、污染治理措施、环境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等方面,根据新污染物是否具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监测方法,对新污染物实行分类管控,明确了新污染物的评价要求:
- 有排放标准的,评价其达标排放情况;
- 有污染防治技术的,采用相关污染防治技术;
- 既无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的,加强日常监控;
- 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监测方法的,评价该污染物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 无环境质量标准但有相应监测方法的,仅开展监测保留本底值。
(四)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衔接
将新污染物管控、自行监测等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依证执法监管;在环评文件中需提出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要求。
(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时更新管控要求;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
五、执行需注意事项
(一)环评工作中,首先要做好新污染物的识别,涉及《意见》中新污染物的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三)结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按要求做好新污染物评价工作。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推动相关管理要求落实。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