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事发后的应对工作,提高事件应对能力,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加强库区与政府应对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库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效地防止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把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
(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
1.2.2 标准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4)《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0729-2018);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6)《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7)《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Q/SY08190-2019);
(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2-2103~30000.29-2103);
1.2.3 上级预案
(1)《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2号);
(3)《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滨政发[2021]15号);
(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开发[2020]8号);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统筹运输车辆应急预案》(2021年9月修订版)。
1.2.4 库区内部文件资料
(1)《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9月)及备案文件;
(2)《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2024年9月);
(3)《天津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原油储运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环审[2006]684号);
(4)《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2024年9月);
(5)原辅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ty Data Sheet,MSDS);
(6)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全环保技术资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原油库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厂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北围堤路天津炼油厂西侧,该库区共包含2个原油罐组及配套输油设施,共设置8个10万m3原油储罐。
1.4 工作原则
在建立库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库区实际,贯彻如下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以人为本,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库区人员和周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
(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根据事故等级,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事故处置的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到来之前,库区负责人要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的以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抢险救援、现场管控等措施。
(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加强库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石化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