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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每周快讯-20180408 粮食加工品行业、餐饮行业、食用油行业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758
 

粮食加工品行业

热点聚焦

2018年上海市青团食品监督抽检情况

要闻回顾

清明节前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生产经营的青团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91件。结果显示,有87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合格率95.6%。本次抽检的依据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团》(DB31/20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标准。抽检项目包括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霉菌计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日落黄,亮蓝,脱氢乙酸,铅,总砷,铝共12个指标。4件不合格样品中,1件霉菌超标,3件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涉及流通企业和餐饮单位。

知识点

青团是江南地区一带的传统特色小吃,用艾草的汁拌进糯米粉里,再包裹进豆沙馅儿或者莲蓉,不甜不腻,带有清淡却悠长的青草香气。青团属于易腐败食品,购买后应尽快进食,避免长时间贮存。购买食用青团时,可闻其味、看其色,不采购有异味薄膜包覆的产品。食用时需重复加热的,必须去除塑料薄膜。

信息来源: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5443.html

CTI小贴士

青团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目前市面上的青团,有的执行《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有的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团》(DB31/2001),前者是糕点标准,后者是青团的地方标准。无论执行哪个标准,依据《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225号),“青团”在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所以青团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GB 2760的分类要求使用食用添加剂。

另外,如今的青团会使用塑料薄膜单独包起来,以延长保存期限。这类塑料薄膜多半使用的是聚氯乙烯(PVC)薄膜,和许多家用的聚乙烯(PE)保鲜膜相比,PVC自粘度更好,包装后不容易松散开来。但是PVC薄膜有一个显著特征是不耐热和油脂,更不能放入微波炉加热。冬春季节,天气还比较冷,有些人会将青团加热后食用,切记无论是用水蒸、还是放入微波炉加热,都应该将青团外的塑料薄膜先剥掉。并且正常加工的青团,保质期只有几天,购买后应尽快食用。


餐饮行业

热点聚焦

当“又卷烧饼”遭遇“土掉渣又卷烧饼”,这个烧饼界的“爱马仕”要打假了

要闻回顾

3月31日下午,绿松鼠接到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反映称,自家品牌“又卷烧饼”在农展馆内遇到了“李鬼”,侵权方以“又卷烧饼”的名义正在招商加盟。绿松鼠赶往现场发现,北京农展馆内正在举办2018第34届北京国际连锁加盟展览会。绿松鼠注意到,该参展商展位招牌突出的是“又卷烧饼”这4个字,但仔细观察发现,其全称是叫“土掉渣又卷烧饼”,只不过“土掉渣”字体被大大缩小了。同时,“土掉渣又卷烧饼”所用的纸质食品包装袋的设计,也与“又卷烧饼”纸质包装袋的外观和文字十分相似。据了解,“土掉渣又卷烧饼”由天津众创达悦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运营。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欲申请“土掉渣又卷”为注册商标,在2017年11月提交了申请,目前仍在审查中。3月31日晚,绿松鼠致电该公司经理厉达,其称“土掉渣又卷”商标正在申请中,目前公司用的是TM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了将近50家门店。而据“又卷烧饼”注册商标持有方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品牌总监苏萍介绍,2005年公司曾推出过一款火爆的"土家掉渣"烧饼,而“又卷烧饼”是在2015年推出的土家族风味小吃品牌,寓意是卷土重来,2016年5月已取得商标注册。针对上述情况,绿松鼠致电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主任刘立国。他认为,“土掉渣又卷烧饼”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嫌疑,也存在一定的侵权做法。刘立国表示,不正当竞争包含了模仿商标、模仿企业名称、模仿店面装潢等多种情况。从店面来看,“土掉渣又卷烧饼”将“又卷烧饼”字体突出放大、“土掉渣”缩小,消费者很难辨别,涉嫌不正当竞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追究责任,否则一旦侵权公司的经营有问题,很可能砸了正宗品牌的牌子。另外,刘立国还认为,从专业角度来看,“又卷烧饼”注册商标的中心词就是“又卷”两个字,而“土掉渣又卷”这一商标也构成了侵权。针对天津众创达悦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的不正当竞争,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将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继续打假维权。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8/04/463512.html

CTI小贴士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食用油行业

热点聚焦

央视曝光食用调和油造假

要闻回顾

近日,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播出了“聚焦食用调和油乱象”的相关报道,大致内容可归纳为:

1)食用调和油包装精美背后暗藏玄机:大多橄榄调和油的包装上标称的“特级初榨橄榄”和“橄榄原香”等字号都很大,而作为产品属性的“食用调和油”的字号却很小,并且颜色较浅,如果不仔细分辨,还以为这就是纯正的橄榄油。

2)厂家偷工减料虚假标示玩猫腻:记者在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样品展示区看到了新包装的福工坊牌初榨橄榄调和油,配料表中做了详细标示:玉米油含量95%,橄榄油含量5%。参照当时的国际标准油价核算,不算包装和加工费用,整桶调和油仅原料成本就已经达到了40元,但这家企业出厂价只卖到了32元左右。公司负责人承认,他们不会做亏本买卖,而是在配料上动了一些手脚,添加了大量价格低廉的大豆油。

3)配料大同小异产品以次充好:不论是温州市场上的配料含量不明的所谓高端调和油,还是福建西海、吉农、添顺等生产企业重新推出的标示了配料含量的食用调和油,其实都是同一种油。这种油出厂价基本一致,配料表大同小异,对外打着所谓高端调和油的旗号,实际上在生产者眼里,不过都是大量采用普通植物油勾兑出来的低端油。

知识点

食用调和油定义:根据食用油的化学组分,以大宗高级食用油为基质油,加入另一种或一种以上具有功能特性的食用油、经科学调配具有增进营养功效的食用油(——SB/T 10292-1998 食用调和油)。食用调和油新的国家标准有望在今年落地,其中新标准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求调和油必须标注油品成分配比。公布配方和配比,是调和油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

信息来源: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18/0402/c1008-29901302.html

CTI小贴士

食用调和油标签标示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另外,食用调和油的营养价值取决于所调配食用油的种类和添加量,国家规定:应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关规定如下: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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