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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19-08-19 浏览次数: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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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2014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经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意见》要求,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涵义和范围

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同时,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评价性抽检以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组织开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抽样程序要求。

一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明确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二是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在权利义务告知、现场信息采集、封样、签字盖章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完善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对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作出规定。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涉及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等各环节时限依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四是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三、完善复检程序规定。

调整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明确复检备份样品移交、报告提交、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规定复检备份样品确认由复检机构实施并记录,改变既往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三方确认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抽样异议处理程序。

依法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权益,将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纳入异议申请范围,针对不同的异议情形明确异议提出主体。同时,补充完善了异议提出、受理、审核、结果通报等各环节时限和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五、强化核查处置措施。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监督抽检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明确总局组织的抽检、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地方组织的抽检以及网络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通报程序,并明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进行通报,提高通报时效性,以便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控制风险。


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严格抽样管理,要求抽样单位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严格检验标准,明确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严格承检机构管理,明确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七、强化法律责任。

一是依法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处罚力度。二是强化信用惩戒,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强化承检机构管理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终身不再委托。四是强化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明确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将会更加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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