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
【热点聚焦】2019年10月1日,新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正式实施
[要闻回顾]-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版《办法》相比较,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定义,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完善抽样程序,坚持双随机原则,明确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区别;完善复检程序和异议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核查处置措施和法律责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9/08/530383.html)
【热点聚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公告
[要闻回顾]-201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管理规定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若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 http://news.foodmate.net/2019/09/535596.html )
【热点聚焦】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监督网络餐饮违法行为,保障百姓“舌尖”安全
[要闻回顾]-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将网络餐饮违法行为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旨在及时发现网络餐饮违法问题,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不断增强网络餐饮服务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争取从根源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信息来源: http://news.foodmate.net/2019/10/536212.html)
【热点聚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措并举推进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
[要闻回顾]-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六大举措部署食品小作坊进一步提档升级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无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此次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措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六大举措分别包括:一、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二、深入摸底排查,源头排查,摸清无证无照小作坊底数;三、开展分类知道,针对无证小作坊进行分类指导,规范行为;四、创建示范点,创建示范培育单位,打造一批示范点;五、试点食品小作坊工作站,食品小作坊聚体区域,建立工作站,便于基层监管;六、进行资金奖补,对积极改造成示范点业主、工作站建设方和有意改造的无证食品小作坊给予资金奖补。
(信息来源: http://news.foodmate.net/2019/10/536101.html )
【知识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七项主要义务,一是备案义务,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三是审查登记义务,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五是公示义务,六是记录义务,七是抽查和监测的义务。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五项主要义务,一是主体资质要求,二是公示义务,三是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四是加工过程控制要求,五是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CTI小贴士】食品经营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1、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
(1)销售食用农产品;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4)销售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物流的。
2、委托加工的委托方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1)没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销售,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项目”必须涵盖委托加工的食品类别;
(2)有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
3、一照多址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照多址的营业执照法人企业住所是唯一的,经营场所可以多个,各经营场所分别取证,具体地址以实际实施食品经营的具体地址为准。
4、以具备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销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食品经营者已经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销售,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5、没有实体店,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可证。
6、哪些情况需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10个工作日内变更;
(2)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10个工作日内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保健食品行业
【热点聚焦】2019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取消进口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要闻回顾]-2019年10月1日起,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进口预包装食品取消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此举措有利于减少进口预包装食品通关手续,同时也压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取消备案不是取消监管,若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检查或实验室检查时,还需进口商向海关提供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材料。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9/09/535314.html)
【热点聚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要闻回顾]-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公告指出,自发文之日起,将启用新版广告审查表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该公告简化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申请材料,同时广告审查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9个工作日,之后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主要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9/10/535976.html)
【热点聚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3批次不合格食品 保健食品中霉菌和酵母超标
[要闻回顾]-2019年10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第39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其中1批次上海国大溢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昆山市金箍棒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金箍棒牌宝润通冲剂,检出霉菌和酵母项目不合格。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9/10/535999.html)
【知识点】
霉菌和酵母:霉菌和酵母属于真菌, 主要会导致食品发生腐败变质, 而且霉菌和酵母能合成有毒的代谢产物 (霉菌毒素) , 食用后会引起急性或慢性食源性疾病。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控制不严,人员卫生、生产环境、包装间空气中含微生物因子,商品运输、贮存的环境条件达不到要求等均可能导致食加工过程中温度、空气因子、水分等参数控制不到位,包装密封性不好,都会造成霉菌和酵母超标。
【CTI小贴士】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1、基本概念要分清: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其与药品最大区别在于没有确切治疗作用,不能用作治疗疾病。
2、虚假宣传需看清:保健食品的宣传语应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保健功能进行标示标签和宣传表述。
3、贪小便宜吃大亏:许多不法商家为骗取老人信任,常会精心布置消费陷阱,利用各种免费礼品,诱骗老人购买伪保健食品。
食用农产品行业
【热点聚焦】我国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增值2191项
[要闻回顾]-近日,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涵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9/10/535896.html)
【热点聚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12批次不合格食品,鸡肉中检出甲硝唑
[要闻回顾]-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3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其中1批次杭州骆家庄农贸市场樊学义冷鲜禽商行销售的鸡肉中检出甲硝唑不合格。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9/10/536163.html)
【知识点】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的衍生物,是一种抗生素,具有抗厌氧原虫和厌氧菌的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中规定,甲硝唑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如果给养殖鸡投喂甲硝唑类药物,不仅鸡肉容易出现不合格,鸡蛋也会受影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含有甲硝唑的鸡肉和鸡蛋,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抗药性,影响身体健康。
【CTI小贴士】肉品消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