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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3年多被罚11次的知名超市,卖场又惊现老鼠!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993
 

零售商场2.jpg


热点聚焦


1. 3年多被罚11次的知名超市,卖场又惊现老鼠!

时间:2021-12-02       

来源:零售信息公众号

       最近,有市民称在上海虹口龙之梦家乐福超市购物的时候看到一只老鼠正在蔬果区吃山药,还有市民反映,该超市的蔬果区虽然设有消杀飞虫的照射灯,但仍然有苍蝇停留在蔬果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自2018年9月以来,该店已被虹口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多达11次的行政处罚,其中主要问题涉及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污染物质以及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缺斤少两”等方面。根据天眼查平台数据显示,该店实际控制人为荷兰家乐福(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经了解,接到消息者的投诉后,虹口区相关部门已对该经营者的虫害消杀工作进行检查,并责令门店立即整改,全面展开消杀,要求门店切实履行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39OFcHyfGMkQMdv9Yp9KQ

                                                       

2. 85度C涉嫌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

时间:2021-12-07       

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经查,当事人通过85度C店内张贴“低卡午餐超值选”、“低卡轻餐超值选” 宣传招贴、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宣传推广“低卡午餐超值选”、大众点评和美团网上架销售名称为“【低卡超值午餐】”的轻食套餐等多种形式宣传并销售“低卡套餐”,但套餐的实际能量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对于低能量含量声称方式规定的含量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22fOC1TaqjCeGzCt87yiw


3. 大润发分店因食品危害物超标被罚

时间:2021-12-1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嘉定安亭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余元。处罚事由为:当事人销售的青蟹镉项目不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花螺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21/12/614806.html



4. 销售“假酒”,临沂这家经销商被罚5万元!

时间:2021-12-09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家酒水批发部因销售“假酒”被处罚。

2021年5月19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沂商城荣顺酒水批发配送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称“赖茅”“泸州老窖特曲”“泸州老窖头曲”的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共68瓶,涉案金额548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兰山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QUBvTO8eccH2GsxWYUz9jA


5. 星巴克被曝过期配料私换标签等问题

时间:2021-12-1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有媒体记者近日在无锡市两家星巴克门店卧底调查发现,在所谓的“金标准”下,一些门店触碰了食品安全的红线:食材过期后仍继续用,做成多款畅销饮品售出;主管、店员“言传身教”篡改保质期,有的食材被人为“延保”一周;承诺“开封后不过夜”的糕点,第二天偷偷上架。13日中午,星巴克中国在官方微博上发文表示,已经关注到有关无锡星巴克两家门店的报道,已于第一时间关闭了这两家门店,并立刻启动深入调查。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21/12/614806.html


6. 沃尔玛起诉山姆冷链超市获赔100万

时间:2021-12-17      

来源:食品伙伴网

12月15日,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公布。判决书显示,沃尔玛一审起诉山姆冷链超市店铺名称使用“山姆”、销售“山姆味来”商品构成对沃尔玛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山姆”的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山姆味来”与“山姆”不构成近似,沃尔玛公司所指控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沃尔玛后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山姆冷链公司使用“山姆味来”标识,属于擅自使用与沃尔玛有一定影响的服务的特有名称,引人误认为涉案店铺与沃尔玛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审判决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山姆冷链公司停止在其店铺使用“山姆”字样,赔偿沃尔玛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风信子公司对赔偿数额中的15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21/12/615260.html


7.  食品过期?永辉超市一分公司被罚2万元!

时间:2021-12-23      

来源:零售信息公众号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上海宝山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陆翔路分公司近日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元。据了解,上述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其经营场所内自行加工制作了麻花(大)一批用于销售(生产日期:2021.5.13,保质期:2021.5.13,重量:4g*1PCS)。2021年5月14日,公司在该批次麻花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将其中3个上架销售(售价为:4元/个),13个置于销售区操作台内作为补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2元,罚款2万元。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ehy-kNj4tA3UA6OK8irtg


8.白菜毛利率49.66%,被定义哄抬物价,罚款5万!

日期:2021-12-28 

来源:零售信息

12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持续发力,全力开展“保质量、保价格、保安全”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计量器具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确保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现将前期案件查处情况和25日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如下:   

前期案件查处情况:1224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蔬果鲜生活超市涉嫌哄抬物价案进行立案查处,其“销售的白菜价格由22日进货价1.2/斤、零售价1.98/斤,调整到24日进货价1.8/斤、零售价3.98/斤,进销差价率为49.66%”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1225日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TCWEnThOTviKt0KRhysUg



权威发布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1-12-0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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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做法,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三、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已经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与登记注册系统的共享联动,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八、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信息来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spjys/202112/t20211203_337720.html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1-30       来源:食品抽检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方式: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发送至food@caiq.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纸质方式:邮寄至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信息来源: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111/t20211130_337591.html

3. 新食品原料莱茵衣藻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12-08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莱茵衣藻申报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

信息来源:

https://www.cfsa.net.cn/Article/News.aspx?id=A619E19209BA138EBBBF8DB8EC90ABDDD10D7A5152A67206

4.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柠檬酸亚铁钠》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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