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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编制中检测费计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0 浏览次数:1146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检测费计列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工程质量检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制度,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增列入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费。

四、检测费标准根据工程的类别、结构形式等不同,一般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0.8%计列。如属改造项目等情况特殊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检测费报概算审批部门调整。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应包括检测范围内容、合同价款等条款。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检测费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执行。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等建筑材料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无自检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督检查。

同一检测事项,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相同。

八、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未经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九、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中编制的检测频次、数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十、工程质量检测费以合同约定的检测内容据实结算。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十三、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